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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粤工商标字[2009]366号
【颁布时间】 2009-07-31
【实施时间】 2009-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接上页]

  :
  
  本局于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商标申请认定/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经审查,本局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附:已提供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1.《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延续申请表》份;
  
  2.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延续申请证明材料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 日
  
  附2:
  
  不予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交“”商标申请认定/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经审查,本局认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具备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 月日
  
  附3:
  
  补正通知书
  
  :
  
  你单位于年 月 日向本局提交的“ ”商标申请认定/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经审查,本局认为:该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
  
  请接到本通知书后,于5日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 月日
  
  附4:
  
  不予认定通知书
  
  :
  
  你单位于年 月 日向本局提交的“ ”商标申请认定/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议,因(说明原因),未通过评审/异议成立,本局不予认定/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异议。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 日
  
  附5:
  
  不予认定异议裁决结果通知书
  
  :
  
  你单位对“ ”商标不予认定/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于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的异议。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因(说明原因),不予认定/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 日
  
  附6:
  
  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交的“”著名商标变更申请。经审查,本局认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本局不予受理。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 月日
  
  附7:
  
  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
  
  受理号:(与业务号相同)
  
  :
  
  本局于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著名商标变更申请。经审查,本局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附:已提供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份;
  
  2.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证明材料份。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 日
  
  附8:
  
  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
  
  兹证明证书号为第××××××号的著名商标已变更所有人名义/地址/商标。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日
  
  注:本证明应当与《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一并使用。
  
  附件2:
  
  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成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商标工作的副局长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修订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制定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三)审定和修改著名商标评审指标;
  
  (四)对提交评审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将评审结果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认定前公示;
  
  (六)对公示期内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七)对不予认定、不予延续异议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裁决;
  
  (八)对提交评审拟撤销的著名商标进行审议和表决;
  
  (九)将评审或者裁决结果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商标或者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十)研究、决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其中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人、省农业厅1人、省国家税务局1人、省地方税务局1人、省环境保护局1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人、省消费者委员会1人、广东商标协会1人、省质量检验协会2人,其余评审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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