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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粤工商标字[2009]366号
【颁布时间】 2009-07-31
【实施时间】 2009-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接上页]

  (1)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2)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3)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常见字体)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的;
  
  ②在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③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改变了字体,又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申请变更的著名商标应当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著名商标条件的规定。
  
  2.变更的程序
  
  (1)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变更著名商标的,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可以免费从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和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下载使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住所变更证明;
  
  ③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经审查,不属于《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附6)并说明理由。
  
  (4)经审查,属于《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附7)。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附8),并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公告。
  
  (二)著名商标的撤销
  
  1.撤销的条件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1)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2)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本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4)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5)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2.撤销的程序
  
  (1)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2)经4/5以上委员评审,以实名制方式表决,获得2/3以上参加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评审结果为有效。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撤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该著名商标,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公告。
  
  (三)著名商标的注销
  
  1.注销的条件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1)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2)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3)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4)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一并申请认定的多件注册商标,部分转让的,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全部失效;
  
  (5)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2.注销的程序
  
  (1)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经调查核实,属于《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该著名商标,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广东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公告。
  
  四、附则
  
  1.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届满、提供证明材料等时间的计算,均以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日期作为截止日期。
  
  2.本实施细则中的“届满”、“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本实施细则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4.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受理通知书
  
  受理号:(与业务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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