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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者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不私下接触申请人、代理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 (四)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材料的内容、初审情况及公示前的评审结果等; (六)应当依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并正确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提前向主任或者副主任请假。 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评审委员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