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粤工商标字[2009]366号
【颁布时间】 2009-07-31
【实施时间】 2009-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接上页]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者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不私下接触申请人、代理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
  
  (四)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材料的内容、初审情况及公示前的评审结果等;
  
  (六)应当依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并正确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提前向主任或者副主任请假。
  
  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评审委员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