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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149章 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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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取得、租入、购买、持有及享用动产,及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动产;
  
  (ja)取得、租入、购买、持有及享用不动产,以及出租或经财政司司长批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动产; (由1994年第9号第6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k)放弃租赁、或申请及同意修改租赁条件,或进行交换;
  
  (l)承担及执行以发展体育为目的的信托,或具有类似或附带于发展局宗旨的其他目的的信托;
  
  (m)接受财产或其他形式的捐赠,不论是否受信托所限;
  
  (n)按发展局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津贴、福利及薪酬,委任决定任用的雇员;
  
  (o)支付或提供特惠付款予任何雇员、去世雇员的遗产管理人,或该雇员在去世时的受供养人;
  
  (p)以发展局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条款及条件聘用技术及专业顾问,或委任任何人或团体推行发展局的活动;
  
  (q)按发展局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支付它认为适当的款额予所抱宗旨是相类于或附带于发展局宗旨的任何人、社区康乐体育活动社团或其他团体;
  
  (r)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从事发展局的活动或行使发展局的权力;
  
  (s)兴建、更改、扩建、改善、修葺或拆卸建筑物及附带设施; (由1994年第9号第6条增补)
  
  (t)提供任何器材、固定设施、装置或家具; (由1994年第9号第6条增补)
  
  (u)以符合发展局的宗旨及学院的目标的方式,在学院发展体育活动; (由1994年第9号第6条增补)
  
  (v)准许任何人使用它的建筑物及设施,并在它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收取、减收、免收或退还使用该等建筑物及设施的费用; (由1994年第9号第6条增补)
  
  (w)指明它的财产或任何部分的用途; (由1994年第9号第6条增补)
  
  (x)在适当情况下颁授体育奖学金。 (由1994年第9号第6条增补)(3)发展局可在符合政府租契的条款及条件下,并为政府租契所批给的目的发展其持有的任何土地,而发展的方式及程度,犹如发展局在有关土地所持有的权益是由自然人持有时,法律所会准许的方式及程度一样。 (由1994年第9号第6条增补。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由1994年第9号第6条修订)
  
  第1149章  第5A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第IIA 部
  
  香港体育学院
  
  学院的目标,是藉提供能发掘及发展特殊才能的环境、训练、设施及支援服务,协助发展体育,并以令运动员及教练追求体育方面的卓越表现为主要目的,此外,亦适当地与其他有关体育团体合作以达致该等目标。
  
  (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
  
  第1149章  第5B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1)发展局须设立一个管理委员会,名为“香港体育学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及掌管学院,以达致学院的目标。
  
  (2)管理委员会由不超过9位成员组成,其中最少三分之一须为发展局的成员。
  
  (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
  
  第1149章  第5C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管理委员会须─
  
  (a)在符合发展局所作出的任何指令下,以有助于达致学院目标的方式管理学院;及
  
  (b)履行发展局所指示的其他职能。
  
  (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
  
  第1149章  第5D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管理委员会可在符合发展局所作出的任何指令下,进行一切有利或有助于履行其职能的事情。
  
  (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
  
  第1149章  第5E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1)发展局可─
  
  (a)厘定使用学院及其设施所须缴付的费用,及指明使用学院及其设施时须遵守的条件;
  
  (b)厘定公众人士参与管理委员会在学院内举办的活动所须缴付的入场费;及
  
  (c)厘定在学院内进行商业或宣传活动所须缴付的费用。(2)管理委员会可─
  
  (a)在它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获准使用学院或其设施的18岁以下人士,免收根据第(1)款厘定的任何费用;
  
  (b)在其他个别情况下,减收或免收根据第(1)款厘定的任何费用,但须符合发展局所作出的任何指令。
  
  (3)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收得的任何费用,均须拨作发展局的收入,并记入学院的帐户中。
  
  (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
  
  第1149章  第5F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1)管理委员会可准许任何人在它批准的时间内及在符合它所订的条件下,单独使用学院、学院任何部分或学院所提供的任何设施,以作它所批准的用途。
  
  (2)在附合管理委员会根据第(1)款所订条件下,根据第(1)款获准单独使用学院、学院任何部分或学院所提供的任何设施的人,可─
  
  (a)决定公众人士可否在该单独使用期内进入学院或学院的任何部分;及
  
  (b)厘定公众人士在该段期间内进入学院或学院的任何部分所须缴付的入场费(如须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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