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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1149章 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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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因其他理由不能够或不适宜执行成员的职能,
  
  行政长官可宣布该人免任发展局成员,并以行政长官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出通知。行政长官作出宣布后,该职位即属悬空。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7.发展局的会议法定人数为7人。如有任何成员在某事项上被取消参与作出决定或商议的资格,则在计算发展局决定或商议该事项的会议法定人数时,不得将他计算在内。 (由2000年第7号第4条修订)
  
  8.发展局有权规管本身的程序,包括订立常规的权力,以规管发展局在任何年度内召开会议的次数以及在该等会议中须依循的程序。
  
  9.发展局处理任何事务,可藉在成员之间传阅文件的方式进行,而不论他们是否身在香港。决议案经大多数成员以书面赞成后,其效力及作用与在发展局会议上通过的无异。
  
  10.(1)为更有效地贯彻发展局的宗旨及行使发展局的权力,发展局可成立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并委任委员会的委员。
  
  (2)发展局成员以外的人─
  
  (a)亦有资格获委任为委员会成员;
  
  (b)没有资格获委任为委员会的主席。(3)根据第(1)节成立的委员会的主席须由发展局委任,而委员会的人数亦须由发展局决定。
  
  (4)在符合发展局转授权力所订条件下,或在符合发展局所作出的任何指示下,委员会─
  
  (a)可行使既授权力,效力犹如该委员会就发展局一样;
  
  (b)(在未有反证之前)须推定为依照转授权力的条款行事;
  
  (c)可以规管委员会本身的程序。
  
  11.(1)在第(2)节的规限下,发展局可用书面方式将权力转授给根据第10(1)段成立的委员会,并可视乎需要,订明或不订明委员会行使这些权力的限制或条件。
  
  (2)发展局不得转授以下任何权力─
  
  (a)成于任何委员会;
  
  (b)委任总干事;
  
  (c)决定有关发展局总干事或职员的薪酬,委任或雇用条款及条件的事宜;
  
  (d)设立、管理及控制(或安排设立、管理及控制)任何基金及计划,以便向发展局职员提供退休金、酬金、福利及付款;或
  
  (e)于财政年度终结后,呈交一份关于该年度的发展局事务报告,发展局帐目表及核数师审核帐目的报告。
  
  12.一份由总干事签署的证书,证明一份看来是由发展局或代表发展局订立或发出的文书确是由发展局或代表发展局订立或发出者,则该证书须视为证明该项事实的确证。
  
  13.任何文件,如看来是一份由发展局或代表发展局订立或发出的文书,并看来是用发展局印章妥为签立,或有总干事或发展局为此目的所授权代表发展局的人签署或签立者,即须接纳为证据,除非另有反证,否则无须其他证据不须视该文件确属如此订立或发出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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