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149章 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

[接上页]

  (b)受托人委员会在该年度内的基金管理报告。
  
  (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
  
  第1149章  第5O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基金不得─
  
  (a)被发展局或受托人委员会用于借贷或筹集款项的用途;或
  
  (b)为任何目的而被抵押、按揭、质押或用作保证。
  
  (由1994年第9号第7条增补)
  
  第1149章  第6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第III部
  
  财政
  
  (1)行政长官可授权从立法会拨给发展局使用的款项中,将他认为适当的数额付予该局。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2)发展局的资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a)发展局根据第(1)款收到的一切款项;及
  
  (b)发展局为贯彻其宗旨而收到的一切款项及财产,包括捐款、费用、租金、利息及收入的累积受益。(3)发展局收到的一切款项均须存入《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银行。 (由1995年第49号第53条修订)
  
  第1149章  第7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1)发展局可在财政司司长批准的条款或条件下,借入一笔或多笔贷款,以应付发展局的资本性开支或偿还在过去为此目的而借入的贷款。发展局的资金可用作偿还贷款或作为贷款的抵押。
  
  (2)发展局为履行经由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所委予的责任,或行使经由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所赋予的权力,而可能需要的款项,可在获得财政司司长的批准的情况下,或按照财政司司长的一般授权的条款,以透支或其他方式,短期借贷该笔款项。
  
  (3)发展局可经财政司司长的同意(而非经其他形式),抵押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
  
  (a)作为偿还根据第(1)款所借款项的保证;或
  
  (b)作为发展或再发展该被抵押的财产的保证。 (由1994年第9号第8条增补)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149章  第8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发展局须在行政长官指示的时间,向行政长官指定的人呈交一份建议活动计划书及收支预算,计划书及预算所涉及的期间,亦由行政长官指示。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第1149章  第9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发展局可随时修订其根据第8条呈交的建议活动计划及收支预算。
  
  第1149章  第10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1)发展局须安排为其财务往来备有恰当的帐目,并须安排拟备每一财政年度的发展局帐目表。帐目表须包括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并须由主席签署。
  
  (2)发展局的帐目及经主席签署的帐目表须由发展局委任的核数师审计,核数师须在他认为适当的报告书(如有报告书)的规限下核证帐目表。
  
  (3)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或在行政长官准许的较后日期之前,以下文件须提交立法会省览─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a)经签署或审计的财政年度的帐目表一份及核数师报告(如有报告)一份;及
  
  (b)发展局在该年度内的事务的报告书。
  
  第1149章  第11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所有并非即时需用的发展局资金须─
  
  (a)以定期或活期方式,存入开设于《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银行的往来或储蓄户口;或
  
  (b)以财政司司长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由1995年第49号第53条修订)
  
  第1149章  第12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1)根据第10(2)条委任的核数师有权随时按执行职能的需要─
  
  (a)查阅他认为需查阅的发展局帐目簿册、付款凭单及其他纪录;及
  
  (b)要求给予他认为需要的资料及解释。(2)核数师须审计根据第10(1)条拟备的帐目表及向发展局提交审计报告。
  
  第1149章  第13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发展局在处理其事务及行使其在本条例下的权力时,须符合经济原则及讲求效率。
  
  第1149章  第14条(由2004年第11号第3条废除)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1)审计署署长可就任何财政年度,对发展局在行使本条例下的权力时使用其资金是否符合经济原则及讲求效率的情况,进行审核。
  
  (2)在符合第(3)款的原则下,审计署署长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他为进行本条下的审核而可能合理地需要的一切文件;他并有权向持有该等文件的人或须对该等文件负责的人,要求提交他认为为此目的而合理地必需的资料及解释。
  
  (3)第(2)款只对由发展局保管或控制的文件适用。
  
  (4)审计署署长可向立法会主席报告他根据本条进行的审核的结果。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5)在不损及审计署署长进行审核的权力的原则下,本条对发展局在行使第5(2)(q)条下的权力时所支付的任何款项适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