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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88B章 海洋公园附例

[接上页]

  (f)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喂饲、触摸或干扰海洋公园内任何动物;
  
  (g)在获得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下喂饲或触摸海洋公园内任何动物时,须遵从服务人员就喂饲或触摸动物所给予的指示;
  
  (h)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从海洋公园带走任何动物(他拥有或在其看管下的失明人士引路犬除外);
  
  (i)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伤害或杀死海洋公园内任何动物;
  
  (j)不得虐待海洋公园内任何动物;
  
  (k)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生火、烧烤或以其他方式烹煮食物;
  
  (l)不得涂污或损毁海洋公园任何部分或海洋公园内属海洋公园公司的任何财产;
  
  (m)如事先未经海洋公园公司的书面批准,不得在海洋公园内发表公开演词、公开讲章或公开教义或举办可能干扰海洋公园的运作的宗教集会;
  
  (n)如事先未经海洋公园公司的书面批准,不得在海洋公园内举办或进行任何公开讨论或公开辩论,或举办或参与任何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或
  
  (o)不得在海洋公园内赌博。(8)任何人违反第(7)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88B章 第6条儿童
  
  (1)任何年满15岁并在海洋公园内陪同儿童的人,须─
  
  (a)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违反本附例的任何条文;
  
  (b)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在海洋公园内作出相当可能危及人或财产的行为;及
  
  (c)负起在海洋公园内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责任。(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388B章 第7条小贩及张贴海报的人
  
  (1)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贩卖、要约出售或出售任何物品或服务。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3)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张贴任何招贴、标语牌或告示。
  
  (4)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派发任何书籍、小册子或其他印刷品或货品样本。
  
  (5)任何人违反第(3)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388B章 第8条火器、攻击性武器及危险品
  
  (1)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权限,否则不得携带任何种类的火器、弹药或攻击性武器进入海洋公园,亦不得在海洋公园内管有该等火器、弹药或攻击性武器。
  
  (2)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权限,否则不得在海洋公园内抛掷石块或投射物,或发射任何枪、气枪、弓箭、弹叉或其他相类的器件。
  
  (3)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权限,否则不得将《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2条所界定的任何危险品带进海洋公园,亦不得在海洋公园内管有该等危险品。
  
  (4)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88B章 第9条摄影
  
  (1)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拍摄任何照片、录像或电影,以求为利益或收益而在业务过程中出售、发表或公开展览该等相片、录像或电影(视属何情况而定)。
  
  (2)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而在海洋公园内拍摄照片、录像或电影,以求为利益或收益而在业务过程中出售、发表或公开展览该等照片、录像或电影,则该人须在海洋公园公司或服务人员的要求下─
  
  (a)销毁该等照片、录像或电影(视属何情况而定)及其任何复本;及
  
  (b)销毁有关菲林、录影带、电脑磁碟或其他相类的储存媒介及其任何复本,或删除可藉以重现该等照片、录像或电影的任何数据。(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4)在海洋公园内的人须在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限制使用闪光灯或强光的海洋公园内某部分,遵守和遵从就使用任何闪光灯或强光所施加的限制。
  
  (5)任何人违反第(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第388B章 第10条票券
  
  (1)任何年满12岁的人如获发给进入海洋公园的票券,则须在身处海洋公园期间保留该票券,并须在服务人员要求下出示该票券。
  
  (2)任何儿童如获发给进入海洋公园的票券,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在身处海洋公园期间保留该票券,并须在服务人员要求下出示该票券。
  
  第388B章 第11条失物
  
  (1)任何人在海洋公园取得看来是他人遗失或误放的财物的管有,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财物交予服务人员或警务人员。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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