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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海洋公园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将有关汽车从其停泊之处移走,而不须对该汽车的车主、租用人或其他使用人,就该汽车被移走时或因该汽车被移走而对该汽车所引起的损毁负上任何法律责任;或 (b)如属违反第16(1)(a)或(5)(b)或(j)条的情况,海洋公园公司可准许该汽车停泊或于有关获准时限届满后停泊,但须就该段停泊或超时停泊时间按海洋公园公司订定的收费率征收附加泊车费。(2)根据第(1)(a)款被移走的汽车可由海洋公园公司扣留,直至海洋公园公司已获付下述款项─ (a)所有尚未缴付的泊车费(如有的话); (b)下述任何一项─ (i)(如聘请承办商将该汽车移走)海洋公园公司所招致的费用;或 (ii)(如汽车是由海洋公园公司的雇员或受雇人移走)$2000;及(c)由海洋公园公司按照第(4)(b)款刊登通知书所招致的费用(如有的话)。(3)有关汽车的车主如没有缴付第(2)款所指的泊车费,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4)如根据第(2)款被扣留的汽车没有在自扣留当日起计的3日内被认领,则─ (a)海洋公园公司须以邮递方式向该汽车的登记车主送达通知书,知会该车主─ (i)该汽车被扣留一事及扣留地点;及 (ii)除非在通知书送达该车主当日后25日内,该车主缴付根据第(2)款须缴付的收费及费用,并将该汽车从扣留地点移走,否则─ (A)从海洋公园公司取得该汽车的管有的日期起,该汽车须当作为失物;及 (B)该汽车可以第11(3)、(4)及(5)条订明的方式处置;及(b)如在该通知书送达当日后7日内,该汽车仍未按照该通知书移走,海洋公园公司须在送达当日后14日内,将该通知书或安排将该通知书在香港每日出版及行销的中、英文报章各一份刊登一次。(5)如汽车不按照根据第(4)款送达及刊登的通知书移走,则─ (a)从海洋公园公司取得该汽车的管有的日期起,该汽车须当作为失物;及 (b)该汽车可以第11(3)、(4)及(5)条订明的方式处置。 第388B章 第22条公众行为 第4部 索道 (1)任何人─ (a)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在未先行缴付海洋公园公司指明的入场费(如有的话)的情况下,登上索道或乘搭索道;或 (b)不得在索道处所或缆车内以不生的方式吐痰或吸烟,或在缆车内向外吐痰。(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3)任何人─ (a)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进入由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或其他指示指定为不向公众开放或禁止公众进入的索道处所的任何部分; (b)不得在登车月台以外的地方登上缆车,亦不得在缆车邻接月台的一边以外的地方登上缆车; (c)不得在下车月台以外的地方从缆车下车,亦不得在缆车邻接月台的一边以外的地方下车; (d)在乘搭一次缆车单程行程后,必须在缆车抵达下车月台时从缆车下车; (e)不得攀越竖设于索道处所的任何障碍物或闸门; (f)不得阻塞通往月台的通道,或妨碍或阻碍月台上的人流移动; (g)不得将服务人员认为以体积或性质而论会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不便的物品带上索道;或 (h)须遵从服务人员关于占用缆车座位的合理指示。(4)任何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5)任何人─ (a)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开启、关闭或干扰缆车车门; (b)不得从缆车向外抛掷或发射任何物体; (c)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缆车之外; (d)不得令缆车摇动或摆动或一般地干扰索道的有效运作或安全; (e)在身处缆车时必须保持坐于座位上,但下述情况除外─ (i)当登上缆车或从缆车下车时;或 (ii)在缆车无动力、损坏或不能前进的情况下,按照服务人员的指示而不坐于座位上;(f)不得阻塞索道的入口或妨碍或阻碍缆车的移动;或 (g)不得切割、弄污或损毁缆车的座位或任何其他部分,或移走或涂污在缆车之内或之上的任何告示,或以其他方式损毁缆车。(6)任何人违反第(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88B章 第23条索道上的儿童 (1)除非有年满15岁的人陪同,否则任何儿童不得登上或乘搭索道。 (2)陪同在索道上的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在索道上作出相当可能危及人或财产的行为。 (3)陪同在索道上未满3岁的儿童的人,须在该儿童在月台时或登上缆车或从缆车下车时,抱该儿童。 (4)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88B章 第24条乘客数目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