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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如海洋公园公司取得任何失物的管有,而该失物─ (a)如属易毁消、有害或因其他情况而令人厌恶的物品或物件,在交予海洋公园公司管有后,可由该公司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 (b)如属任何其他情况,须在由海洋公园公司取得管有后,由该公司保留该失物为期3个月;如3个月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则该失物须当作成为该公司财产而不受一切权利及产权负担的影响,而该公司可藉售卖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失物。(4)如在海洋公园公司根据第(3)(a)或(b)款出售或处置失物后的12个月内,该失物的原拥有人或先前对该失物有实益拥有权的人能够证明并使海洋公园公司信纳其拥有权,则该人在向海洋公园公司作出海洋公园公司所合理地规定形式的弥偿后,须获付在扣除海洋公园公司因出售或处置该失物所招致的一切开支及附带开支以及(如属汽车而言)按照第21(4)(b)条刊登通知书的费用(如有的话)后的出售所得收益(如有的话)。 (5)除第(4)款所规定者外,海洋公园公司无须因作为任何失物的受寄人或因其他方面而就任何失物对任何人负有法律责任。 第388B章 第12条禁止车辆进入 (1)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将汽车驾进或带进或安排将该汽车带进海洋公园停车场以外的部分。 (2)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将汽车以外的车辆驾进或带进或安排将该车辆带进海洋公园。 (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4)第(2)款不适用于任何以人手推动、拉动或运送或由电池驱动并只供运载儿童或伤残者或无活动能力人士之用的轮椅、婴儿车、卧椅或轿子。 (5)掌管第(4)款所描述的车辆的人─ (a)不得致使该车辆在海洋公园内以相当可能会危及人或财产的方式移动; (b)须遵从服务人员所施加的任何速度限制;及 (c)不得将该车辆在以下地方辗过或停放─ (i)任何花圃、灌木、植物或任何正在整理作为花圃或供栽种树木、灌木或植物的土地;或 (ii)海洋公园的任何部分,而该部分是有告示禁止车辆辗过或停放。(6)任何人违反第(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88B章 第13条年龄 (1)如服务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在海洋公园的人不符合根据本附例任何条文所订定的年龄要求,该服务人员可要求该人出示其年龄证明。 (2)在没有某人的年龄证明的情况下,由有关服务人员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该人的年龄,即为就本附例而言该人的年龄。 第388B章 第14条违犯事项及强制执行 (1)如服务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在海洋公园的人已违反本附例任何条文,该服务人员可在告知该人构成该怀疑违例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后,要求该人出示其身分及真确地址的证明。 (2)任何人没有根据第(1)款出示其身分及真确地址的证明,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3)如─ (a)服务人员合理地怀疑某位在海洋公园的人已违反本附例任何条文;或 (b)某位在海洋公园的人不遵从服务人员的指示或由海洋公园公司张贴的告示内的指示,则该服务人员可要求该人离开海洋公园或其任何部分。 (4)任何人没有按根据第(3)款所指的要求离开海洋公园或其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 (a)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及 (b)可被服务人员或获海洋公园公司为此而授权的公职人员从海洋公园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移走(需要时可使用武力)。(5)如服务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人已犯本附例所订的某罪行,该服务人员可─ (a)在该人被交予任何警务人员羁押以按照法律处理之前扣留该人;或 (b)要求该人随同他前往海洋公园公司的办事处或警署。 第388B章 第15条停车场的使用 第3部 停车场 (1)如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将停车场内某范围指定为供特定种类的汽车停泊,则任何人不得将不属该种类的汽车停泊于该范围内。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3)等候出租的汽车的司机不得将该汽车驶进停车场,但符合下述说明的汽车不在此限─ (a)已出租接载游客到海洋公园的;及 (b)停泊于停车场是为等候以接载该游客离开海洋公园的。(4)任何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388B章 第16条公众行为 (1)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 (a)(如有关泊车费须于汽车进入停车场之前缴付)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未先行缴付海洋公园公司藉位于停车场入口处的告示而不时指明的泊车费的情况下,将汽车驶进停车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