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388B章 海洋公园附例

[接上页]

  (b)(如有关泊车费须于汽车离开停车场时缴付)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没有─
  
  (i)已于进入该停车场时取得泊车票;及
  
  (ii)已缴付由海洋公园公司不时藉位于停车场入口处的告示所指明的泊车费,
  
  的情况下,将汽车驶出该停车场;(c)否则任何人在停车场停泊汽车,不得让该汽车不必要地跨越任何用于划定该汽车所停泊的泊车位的界线或其他标记;或
  
  (d)否则任何人不得清洗或安排清洗在停车场内的汽车。(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3)任何人不得在违反服务人员的指示的情况下停泊任何汽车。
  
  (4)任何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5)任何人─
  
  (a)不得藉通过海洋公园公司在某处以告示指定该处为停车场的入口处或出口处以外的地方,将汽车驶进或驶出停车场;
  
  (b)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在海洋公园公司于停车场入口处以告示指定停车场不向公众开放的任何时间内,将汽车驶进停车场或停泊在停车场内;
  
  (c)不得涂污或损毁停车场内任何汽车或财产;
  
  (d)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在驾驶汽车通过停车场时不依照海洋公园公司为指示或规管交通而展示的方向标志及指示;
  
  (e)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将汽车停泊在停车场内指定为泊车位的地方以外的地方;
  
  (f)不得在停车场内的任何环回车道停泊汽车或停车等候,或以可阻塞环回行驶的汽车的方式停泊汽车或停车等候;
  
  (g)除非被服务人员指示将汽车停留,否则不得阻塞任何停车场的入口或出口,或在停车场的任何出口或其他地方停留超过取得泊车票或缴付泊车费所需的时间;
  
  (h)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干扰停车场的运作;
  
  (i)不得将任何有油漏出的汽车驶进或带入停车场;
  
  (j)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容许属于他的或他掌管的而无法凭本身动力离开停车场的汽车,于停车场停留超过为使能够将它移走而合理所需的时间;
  
  (k)不得在引致损毁停车场内任何汽车或物体或引致伤害停车场内任何人后,于没有将该项损毁或伤害报知服务人员的情况下离开该停车场;
  
  (l)不得修理或准许修理停车场内的任何汽车,但可使该汽车凭本身动力离开停车场所需的简单修理则除外;
  
  (m)不得在无合理理由支持下启动停车场内的任何汽车的发声警报设备;或
  
  (n)不得以相当可能会危及人或财产的方式在停车场内驾驶。(6)任何人违反第(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88B章 第17条驾驶执照
  
  (1)任何人除非属有关汽车所属种类的有效驾驶执照(学习驾驶执照除外)的持有人,否则不得将该汽车驶进停车场或在停车场内驾驶该汽车。
  
  (2)汽车的车主或掌管汽车的人不得容许另一人将有关汽车驶进停车场或在停车场内驾驶该汽车,但如该另一人属该汽车所属种类的有效驾驶执照(学习驾驶执照除外)的持有人,则属例外。
  
  (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88B章 第18条拒绝汽车进入
  
  (1)如为确保安全或秩序而有需要拒绝任何汽车于任何时候进入或停留在停车场,服务人员可如此行事。
  
  (2)任何人如─
  
  (a)在任何汽车已被服务人员拒绝进入停车场后,仍将该汽车驶进或带进停车场;或
  
  (b)在已被服务人员要求立即将该汽车驶出或带出停车场后,没有遵从该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88B章 第19条保留泊车票
  
  (1)任何人如已将汽车停泊在停车场,并已收取作为证明下述事项的证据的泊车票─
  
  (a)缴付有关泊车费;或
  
  (b)进入该停车场的时间,须在处于海洋公园的时间内保留该泊车票,并须在服务人员要求时出示该泊车票。
  
  (2)任何人如未能根据第(1)款出示泊车票,则在他─
  
  (a)出示令服务人员信纳其移走汽车的权限的证明;及
  
  (b)已缴付有关泊车费,之前,他不得从停车场移走该汽车。
  
  (3)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388B章 第20条提供详细资料
  
  (1)任何使用停车场的人须在服务人员的要求下,向该服务人员提供其姓名、真确地址以及其驾驶执照、身分证或身分证明文件所记录的详情。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388B章 第21条移走汽车
  
  (1)如第15(1)或(3)、16(1)(a)或(c)、(3)或(5)(b)、(e)、(f)、(g)、(i)或(j)或18(2)条遭违反,或任何汽车停泊在停车场以外的海洋公园任何部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