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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围地、车房、停车场、洗车间及里。 6.通路、走廊、楼梯、楼梯平台、光井。 7.楼梯窗框及所装配的玻璃、升降口、屋顶通道及通往屋顶的出口和门闸。 8.升降机、自动梯、升降机井及放置有关的机械器材的地方。 第132BK章 附表2危险废物 [第3条] 危险废物 (1980年第8号第37条) 项 物质 描述 1. 爆炸性物质。 载有制造爆竹用的火药或氯酸钾的弃置或损坏外壳,制造火柴的硫屑或其他爆炸性物质。 2. 助燃物质。 纺织工业的棉质或羊毛废物,塑胶钮工业的聚苯乙烯片或粉,以及橡胶工业的橡胶屑。 3. 腐蚀性废物。 制酸过程中所产生的酸废物,电镀过程中所产生的酸废物(包括铬酸及苛性纳),漂染纺织物过程中所产生的酸废物,以及制造搪瓷与轻金属器皿过程中所产生的酸废物。 4. 毒性物质。 电镀用的氰化钾,制皮革用的砷,制造电池、铸字与排字用的铅,以及制造搪瓷用的锰。 5. 挥发易燃气体物质。 炼油厂所产生的焦油及焦油馏出物,制造胶鞋用的汽油溶液,制造人造珍珠用的乙酸戊酯溶液及乙酸乙酯溶液,以及制造油漆及清漆用的稀释剂。 6. 遇水即起作用而引致危险的物质。 产生乙炔所用的碳化钙。 7. 压缩气体。 制造萤光管、霓虹光管及樽装气体用的压缩气体。 第132BK章 附表3指明车辆 [第3条] 1.货车。 2.伤残者车辆。 3.电单车。 4.机动三轮车。 5.私家车。 (1983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