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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132BK章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

[接上页]

  5.围地、车房、停车场、洗车间及里。
  
  6.通路、走廊、楼梯、楼梯平台、光井。
  
  7.楼梯窗框及所装配的玻璃、升降口、屋顶通道及通往屋顶的出口和门闸。
  
  8.升降机、自动梯、升降机井及放置有关的机械器材的地方。
  
  第132BK章 附表2危险废物
  
  [第3条]
  
  危险废物
  
  (1980年第8号第37条)
  
  项
  
  物质
  
  描述
  
  1.
  
  爆炸性物质。
  
  载有制造爆竹用的火药或氯酸钾的弃置或损坏外壳,制造火柴的硫屑或其他爆炸性物质。
  
  2.
  
  助燃物质。
  
  纺织工业的棉质或羊毛废物,塑胶钮工业的聚苯乙烯片或粉,以及橡胶工业的橡胶屑。
  
  3.
  
  腐蚀性废物。
  
  制酸过程中所产生的酸废物,电镀过程中所产生的酸废物(包括铬酸及苛性纳),漂染纺织物过程中所产生的酸废物,以及制造搪瓷与轻金属器皿过程中所产生的酸废物。
  
  4.
  
  毒性物质。
  
  电镀用的氰化钾,制皮革用的砷,制造电池、铸字与排字用的铅,以及制造搪瓷用的锰。
  
  5.
  
  挥发易燃气体物质。
  
  炼油厂所产生的焦油及焦油馏出物,制造胶鞋用的汽油溶液,制造人造珍珠用的乙酸戊酯溶液及乙酸乙酯溶液,以及制造油漆及清漆用的稀释剂。
  
  6.
  
  遇水即起作用而引致危险的物质。
  
  产生乙炔所用的碳化钙。
  
  7.
  
  压缩气体。
  
  制造萤光管、霓虹光管及樽装气体用的压缩气体。
  
  第132BK章 附表3指明车辆
  
  [第3条]
  
  1.货车。
  
  2.伤残者车辆。
  
  3.电单车。
  
  4.机动三轮车。
  
  5.私家车。
  
  (1983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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