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k)任何食物如因添加任何乳产品作为成分而含有乳脂,则可含有重量与该乳脂相同的无水脂肪按照附表1第II部规定所可含有的指明名称说明及分量的抗氧化剂。 [比照 S.I. 1962/1532 r. 3 U.K.](2)如在配制任何合成食物的过程中使用一种或多于一种指明食物(但不包括拟作制造用途的水果及果肉,以及拟在圣餐时使用的未经发酵葡萄汁产品)而致加入任何准许防腐剂,而该防腐剂符合以下情况,则本条并不禁止该防腐剂存在于该合成食物中─ (a)该防腐剂根据本规例是可存在于用作制造该合成食物的任何指明食物中的;及 (b)按所用的指明食物的分量计算,该防腐剂存在于该合成食物中的分量,不超逾附表1第I部第3栏所指明该指明食物可含有的防腐剂的分量:但─ (i)如该指明食物根据本规例可含有二氧化硫,则合成食物可含有的二氧化硫,分量不得超过因使用该指明食物而致加入该合成食物的二氧化硫的分量或百万分之50,两者中以分量较大者为准; (ii)如因在配制合成食物的过程中使用甜瓜而致加入邻苯基苯酚,邻苯基苯酚的分量不得超过所用甜瓜重量的百万分之10。 [比照 S.I. 1962/1532r. 4 U.K.] 第132BD章 第4条含抗氧化剂食物不得推荐给婴儿及幼童食用 任何人不得─ (a)连同其所售出的食物附送或在出售食物时陈列任何标签,不论该标签是否附于或印于该食物的容器上;或 (b)为任何食物发布宣传品或参与任何食物的发布宣传品事宜;或 (c)在出售食物时或在与出售食物有关的事宜上使用名称说明,而该标签、宣传品或名称说明附有或包括任何字样或名称说明,直接陈述或暗示该食物主要供婴儿及幼童食用(如该标签、宣传品或名称说明所关乎的食物里面或表面含有添加的抗氧化剂)。 [比照 S.I. 1966/1500 r. 7 U.K.] 第132BD章 第5条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售卖、标签及宣传 (1)如贴放在盛载任何物质的容器上的标记或标签,推荐该物质为可在食物中用作防腐剂或抗氧化剂,则除非该容器按照附表2的条文附有标签,否则任何人不得售卖该物质。 (2)凡任何容器按照第(1)款的条文须附有上述标签,而该容器是以纸张或其他包裹物包裹,以致其所附的标签不能清楚阅读,则在为以零售方式出售而展示或要约以零售方式出售时,该容器的最外一层包裹物须附有标签,犹如其为第(1)款适用的容器或盛器一样。 (3)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为出售而宣传以下防腐剂或抗氧化剂,以供配制食物时使用─ (a)任何并非准许防腐剂的防腐剂; (b)任何并非附表1第II部第2栏所指明的抗氧化剂的抗氧化剂; (c)任何准许防腐剂或附表1第II部第2栏所指明的任何抗氧化剂,而该人售卖或为出售而宣传该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方式相当可能引致该防腐剂或抗氧化剂在违反本规例的情况下被人使用。 [比照 S.I. 1962/1532 r. 6 U.K.] 第132BD章 第6条含有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食物的标签 (1)如附表2第1段所述的任何食物含有附表1所指明其获准含有的添加防腐剂或抗氧化剂,但并非盛载于按照附表2的条文附有标签的容器内,则除本条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售卖、托付或交付该等食物;但就零售方面而言,如已在显眼地方展示一份意思说明该食物含有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中英文告示,使顾客易于阅读,则不在此限。 (2)凡任何容器按照第(1)款须附有上述标签,而该容器是以纸张或其他包裹物包裹,以致其所附的标签不能清楚阅读,则在为以零售方式出售而展示或要约以零售方式出售时,该容器的最外一层包裹物须附有标签,犹如其为该款所适用的容器一样。 (3)如指明食物是出售以供人在卖方的处所内或在任何摊档内或流动小食车辆旁即时进食的,则本条不适用于有关的出售事宜。 [比照 S.I. 1962/1532 r. 5 U.K.] 第132BD章 第7条本规例不适用于转口的食物等 在本规例中,有关禁止食品含有防腐剂或抗氧化剂以及规定某些食品及作为防腐剂或抗氧化剂出售的物品须加上标签的条文,对于输入香港作转口用途或在香港制造纯作出口用途的食品或物品,并不适用。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第132BD章 第7A条对航空过境或航空转运货物的适用 (1)如第3条所述的食品属航空过境货物或航空转运货物,则该条不适用于该食品的输入;但如该食品自其被带进至运出香港的期间内被移离机场货物转运区,则为施行该条─ (a)该食品须当作是在被移离该区时输入的;及 (b)将该食品作为航空过境货物或航空转运货物而带进香港或致使该食物被如此带进香港的人,须当作在该食品被移离该区时是输入该食品的人,而除非是在(a)或(b)段所指的范围内,第3条须在犹如本款不曾制定的情况下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