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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X) PER CENT OF (Y) (X) PER CENT OF (Y) (2) 在填写该项声明时,须于(X)处以文字及数字(例如“seventy (70)”)加上该容器内物质所含的每种防腐剂按重量计的百分率(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及须于(Y)处加上与该百分率有关的防腐剂的正确名称说明: 但该项声明中的“per cent”字样可由“parts per million”字样代替,而在该种情况下,于(X)处加上的文字及数字须为该容器内物质所含的每种防腐剂按重量计的百万分率。 6. (1) 如属抗氧化剂,每个与第5(1)条有关的容器,均须附有标签,按以下的声明格式,印上真实陈述─ This antioxidant contains (X) (Y) (2) 每项该等声明中的(X)处,均须加上以数字或以文字及数字显示该容器所盛载配制品所含的每种抗氧化剂按重量计的正确百分率或百万分率(不计分数并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的真实陈述以及与该项陈述有关的每种抗氧化剂的正确名称说明。至于声明中的(Y)处,则须加上该容器所盛载配制品所含任何其他物质的正确名称说明。凡该等物质多于一种,须按照制造商出售配制品时,该等物质在配制品中所占分量的比例(按重量计),由高至低地列出该等物质的正确名称说明。 7. 本附表所订明的每项声明,均须以深色字体清楚可阅地印在浅色底上或以浅色字体清楚可阅地印在深色底上,字体高度不得少于3毫米,声明须印于围线内,而围线内不得印有任何其他东西。该等声明内的字样及数字,大小及颜色均须一致,围线内的底色亦须一致,但该等字样的第一个字母可较其他字母为大。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 8. 本附表所规定的标签,须稳固贴在包裹物或容器上,或为包裹物或容器的一部分,并在任何情况下,其位置均须清楚可见,以及须为主要标签的一部分或为贴放近主要标签的独立标签;但如物品附有标签,其内载有该物品的名称、商标或代表该物品牌子的设计,或载有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则订明的声明须印作该标签的一部分。 9. 如属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本附表所订明的声明亦须以易于阅读的中文字印写─ (a) 包裹物或容器内的物品是在香港制造、加工处理或包装的;或 (b) 包裹物或容器内的食品是输入香港以供在香港出售之用,并附有印上中文字的标签或标记。 10. 标签、包裹物或容器上不得附有对订明的声明的评论或解释(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使用方法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