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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32AQ章 奶业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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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A37号政府公告;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7条奶类或奶类饮品在售卖前须进行热处理
  
  任何人不得售卖任何未经热处理的奶类或奶类饮品以供人饮用: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但本条不得解释为阻止─
  
  (a)(i)以批发方式售卖奶类予奶品厂;或
  
  (ii)售卖用作其他食品的配料的奶类,而该食品在加入该奶类后是必须加以烹煮始可食用者;或(b)为将任何上述奶类出售而将其管有。
  
  第132AQ章 第8条忌廉不得加入配料
  
  任何人不得售卖已加入配料的忌廉以供人食用,但《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附表1第12项所指明的配料除外,而该配料所加添的分量,不得超逾该项目所准许者。
  
  (1989年第347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9条奶类若非以经批准的容器盛载则不得售卖
  
  任何人不得售卖任何奶类以供人饮用,除非该奶类以署长批准类型的容器盛载:
  
  但本条条文不适用于以批发方式售卖予奶品厂的奶类。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Q章 第10条(由1967年第32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32AQ章 第11条关于与奶类相似等的饮品
  
  (1)除非下述饮品以署长批准类型的容器盛载,否则任何人不得售卖该等饮品以供人饮用─ (1967年第32号法律公告)
  
  (a)任何奶类饮品;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b)任何饮品,而该饮品的名称、商标或商品说明包括“milk”或“cream”的英文字,或包括“奶”或“忌廉”的中文字,或包括暗示该饮品为奶类或忌廉或含有奶类或忌廉的英文字或中文字,以说明该饮品乃供售卖;或
  
  (c)黄豆浆或椰汁(连同整个椰子售卖者除外),或任何其他在颜色、味道、外观或稠度方面与奶类相似的饮品。(2)如第(1)款中所指明的饮品在已获署长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出的牌照所关乎的处所售卖以供人饮用,则只要该饮品在售卖时对其主要配料的确实性质并无虚假或有误导性的说明,该款条文即不适用于该饮品。(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Q章 第12条预防奶类等受污染的措施
  
  任何人如管有任何奶类或第11(1)条所指明的饮品以供售卖,须采取一切合理及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该奶类或饮品受到感染或污染。
  
  第132AQ章 第13条奶类或奶类饮品在待售期间须保持在摄氏10度以下
  
  (1)任何人不得在温度超过摄氏10度的地方,存放任何供售卖的奶类或奶类饮品,但以加封容器盛载的消毒奶类或消毒奶类饮品除外。
  
  (2)任何人不得为其行业或业务而运送或安排运送任何在运送期间内的任何时候温度超过摄氏10度的奶类或奶类饮品,但以加封容器盛载的消毒奶类或消毒奶类饮品除外。
  
  (1962年A37号政府公告;1970年第133号法律公告;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13A条奶类或奶类饮品的运送
  
  (1)任何人不得为其行业或业务而运送或安排运送任何奶类或奶类饮品,除非─
  
  (a)如属未经热处理的奶类或奶类饮品,均以在生方面适宜运送该奶类或奶类饮品的类别的器皿、容器或盛器盛载;
  
  (b)在运送的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及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该奶类或奶类饮品受到感染或污染;及
  
  (c)用以运送该奶类或奶类饮品或与运送该奶类或奶类饮品有关的车辆或运输工具的内部,时刻保持清洁。(2)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权限或无合法辩解而在运送的过程中将盛载任何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器皿、容器或盛器开启。
  
  (1989年第347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14条若非领有牌照则不得经营奶品厂业务
  
  第III部
  
  奶类及奶类饮品的加工处理及再造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1)除非根据并按照署长批出的奶品厂牌照以及在该牌照所指明的处所内经营,否则任何人不得经营奶品厂业务。
  
  (2)就本条而言,任何人如加工处理或再造任何奶类或奶类饮品以供售卖,或安排加工处理或再造任何奶类或奶类饮品以供售卖,即为经营奶品厂业务。
  
  (3)本条不适用于在已获署长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给食肆牌照的处所内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奶类或奶类饮品,而该奶类或奶类饮品是供在该处所饮用者。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197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Q章 第15条申请牌照
  
  (1)如申请牌照,须藉书面致予署长而提出,并须附有尽量按比例绘制的图则一式3份,内容显示处所内拟被申请人用作进行与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加工处理或再造有关的作业部分,而该图则亦须包括下列各项详情─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5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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