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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作出安排,将上次进行如此洁净工作的日期,以显眼的方式记录在上述的每个水箱或贮水器上。(2)在不损害第(1)款条文的原则下,任何生主任或生督察可将通知送达上述持牌人,规定该人安排以通知所指明的方式及在通知所指明的时间内,将上述的水箱或贮水器洁净。 第132AQ章 第34条预防奶类或奶类饮品受污染的一般措施 在不损害本规例所载的任何规定的原则下,每名持牌人须在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时以及在与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有关的事宜上,包括分销或其他处理奶类或奶类饮品事宜,采取一切合理及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奶类或奶类饮品受污染。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Q章 第35条限制雇用相当可能传播疾病的人 (1)任何人如有流脓的伤口或疮肿,或耳朵流脓,或呕吐或腹泻,或患有咽喉痛,均不得参与加工处理或参与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工作: 但在任何个案中,生主任如信纳公众生不受危害,即可向该人发出证明书,豁免该人受本款条文规限。 (2)任何受雇于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或在该处所工作的人,如接获生主任的书面要求,即须在该生主任指示的时间及地点接受身体检验。而在经过身体检验后,如生主任信纳该人患有任何传染病,或相当可能将任何传染病传染他人,则后述的生主任可以书面将其信纳之事通知该人,而该人须随即终止在上述处所或在任何其他从事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工作。 (3)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须继续有效,直至生主任另行发出通知,宣布将前述的通知取消为止。 (4)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许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当时正患有第(1)款所指明的病痛的人受雇于从事或参与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工作,但如该人已妥为获豁免受该款规限,则属例外。 (5)任何人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根据第(2)款就某人发出的通知乃属有效,即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许该人受雇于从事或参与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工作。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36条员工须接受防疫注射以预防某些疾病 (1)任何人除非已按照一项根据第(3)款作出的通告中对其适用的规定而接受防疫注射,否则不得受雇于处所中任何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部分或在该部分工作。 (2)任何持牌人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某人未有按照第(1)款条文或按照第(3)款所指的通告接受防疫注射,即不得雇用该人在其用作进行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处所工作。 (1978年第165号法律公告) (3)署长可不时藉宪报刊登的通告,规定受雇于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的人或在该处所工作的人接受防疫注射,以预防该项通告内所指明的疾病。 (1999年第78号第7条) (1982年第230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37条防止在危害公众卫生的情况下供应奶类或奶类饮品 第IV部 杂项 (1)任何生主任或兽医如认为饮用来自某一来源、处所或加工处理厂或再造厂的奶类或奶类饮品,引起或相当可能引起传染病或其他疾病,或认为奶类或奶类饮品的供应商、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作为或失责相当可能危害公众生,即可藉书面通知指示有关的人终止或限制供应、分销或售卖该奶类或奶类饮品,终止或限制的期限按该项指示内所指明,而该奶类或奶类饮品的供应、分销或售卖,亦须受该项指示内所指明的条件规限。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如认为自己因根据第(1)款所发出的指示而感到受屈,可于该项指示发出后14天内,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990年第58号第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3)在任何个案中,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述的指示不应发出,即可命令向上诉人支付其于顾及所有情况后认为公正的款项(如有的话)以作补偿。 (1990年第58号第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4)上述款项须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第132AQ章 第38条报告册的备存 (1)署长可在任何从事涉及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再造、售卖或分销的业务的处所内提供报告册或表格,以供巡视的生主任或生督察使用。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2)如署长已如此提供上述的簿册或表格,则上述业务的持牌人或东主(视属何情况而定),须时刻安排将该簿册或表格存放在上述处所,并可供上述生主任或生督察使用。 (3)任何人不得销毁上述簿册或表格,亦不得更改或涂掉在其内所作的任何记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