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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132AQ章 奶业规例

[接上页]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Q章 第39条费用及牌照的复本
  
  (1)(由1998年第358号法律公告废除)
  
  (2)批给正式牌照或正式牌照续期的费用,须为订明费用。
  
  (2A) 除第16A(6)条另有规定外,暂准牌照的批给或续期费用为正式牌照的订明费用的一半。 (1998年第358号法律公告)
  
  (3)署长如信纳某人获批给的牌照─
  
  (a)已经遗失、被销毁或被意外污损;或
  
  (b)有需要作修订,则可于收到订明费用后,向该人发出该牌照的复本或作出所需的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
  
  (1991年第155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7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49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5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Q章 第40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即属犯罪─
  
  (a)违反第5、5A(1)、6、7、8、9、11(1)、12、13、13A、14、17、18、19、20、21(1)、21A、22、23、24、25、26、27、28、29、30、31、32、33(1)、34、35(1)、(4)或(5)、36(1)或(2)或38(2)或(3)条的任何条文; (197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144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347号法律公告)
  
  (b)没有遵从根据第33(2)条条文向他送达的通知所载的任何规定;
  
  (c)身为受雇于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或在该处所工作的人,而没有─
  
  (i)遵从根据第35(2)条条文提出的规定接受身体检验;或
  
  (ii)按该款条文所载的规定终止在上述处所工作;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d)没有遵从根据第36(3)条条文在宪报刊登的通告所载的任何规定;
  
  (e)没有遵从根据第37(1)条条文发出的任何指示,除非该项指示已被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该条第(2)款条文更改或取消;或
  
  (f)凡根据第37(1)条条文发出的任何指示已被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该条第(2)款条文更改,而该人没有遵从经如此更改后的指示。(2)任何人犯本规例所订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如下,又如该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可按法庭就所提出的证明而信纳属该罪行持续期间内的每一天,另加罚款如下─ (1999年第78号第7条)
  
  (a)如属第5或14条所订罪行,则第5级罚款,监禁6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900;及
  
  (b)如属第(1)款所述的任何其他罪行,则第3级罚款,监禁3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300。 (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1978年第165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98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41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Q章 附表1热处理方法
  
  [第3及4条]
  
  1.巴士德消毒─
  
  (a)以“持温杀菌法”进行,即先将奶类或奶类饮品在既不低于摄氏63度亦不高于摄氏66度的温度保持不少于30分钟,然后立即将其冷却至摄氏10度或以下的温度;或
  
  (b)以“高温短时法”进行,即先将奶类或奶类饮品在不低于摄氏72度的温度保持不少于15秒,然后立即将其冷却至摄氏10度或以下的温度。2.消毒─
  
  (a)用任何工序将奶类或奶类饮品均化;在该工序中,先将奶类或奶类饮品中的奶脂球粉碎,使其均匀地悬浮在该奶类或奶类饮品中,然后将该奶类或奶类饮品倒入日后供人饮用的容器内,并加热至不低于摄氏100度的温度以及在该温度保持不少于25分钟;或
  
  (b)以“超高温法”进行,即先将奶类或奶类饮品加热至不低于摄氏132度的温度,并在不低于摄氏132度的温度保持至少1秒,然后立即将其倒入日后供应予饮用者的消毒容器内,并在进行上述处理程序的处所内装瓶与封盖;在装瓶与封盖时须采取防腐措施,以确保该奶类或奶类饮品没有污染的危险。
  
  (1970年第133号法律公告;1971年第101号法律公告;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附表2(由1996年第349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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