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23条器皿或容器的构造及设计 任何持牌人不得在加工处理、再造或贮存奶类或奶类饮品的期间使用或安排他人在该期间使用任何器皿或容器,亦不得使用任何器皿或容器作加工处理、再造或贮存奶类或奶类饮品之用,除非该器皿或容器以署长批准的物料并按署长批准的设计制造。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Q章 第24条器皿及用具的消毒 (1)任何持牌人不得安排在加工处理、再造、贮存或分销奶类或奶类饮品中使用任何器皿、容器或用具,但如该器皿、容器或用具自上次使用后或在首次使用前(视属何情况而定),已被彻底洁净及随后已用蒸气或干净沸水消毒,或以署长概括地或就某宗个案以书面准许的方法消毒,则属例外。 (2)热处理机器的每个部分须时刻保持清洁,而在进行热处理过程中触及任何奶类或奶类饮品的机器每个部分,须每当有需要时用清洁的水或适当的清洁剂洗濯(若用清洁剂洗濯,事后须用清洁的水冲洗),然后用蒸气或沸水消毒,或以署长概括地或就某宗个案以书面准许的方法消毒。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Q章 第25条在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加工处理中所使用的用具不得用作饮具 任何人不得将在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加工处理或再造过程中所使用的器皿、容器或用具用作饮具,亦不得容受他人如此办。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26条限制吸烟 任何人在从事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时均不得吸烟,亦不得容受他人如此办。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27条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场所不得作住宅用途 任何人不得使用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的任何部分作住宅用途,亦不得容受他人如此办。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28条防止奶类或奶类饮品因接触某些衣物而受污染 任何人不得在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的任何部分,暂时或长期悬挂或以其他方式存放任何衣物、寝具或个人财物,亦不得容受他人如此办。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29条吐痰 (1)在任何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内─ (a)任何人不得在处所内任何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部分吐痰;及 (b)任何人不得在处所内的任何其他部分吐痰,但如将痰吐入痰盂或其他为供吐痰而设的盛器内,则属例外。(2)凡设有痰盂或其他盛器,持牌人须作出安排,使该等痰盂或盛器每个均载有消毒液,并须安排将该等痰盂或盛器洁净以及更换消毒液,不少于每24小时一次。 (3)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每名持牌人须安排将1份或多于1份以中英文写成的禁止吐痰告示,在处所内每个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部分,以显眼的方式持续展示。 (1999年第78号第7条)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30条个人清洁 任何人如参与加工处理、再造或运送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工作,即须于从事该等工作期间─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347号法律公告) (a)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保持全身及外衣清洁;及 (b)用适当的防水敷料遮盖其身体暴露部分的切割伤口或擦伤处。 第132AQ章 第31条防止虫鼠 (1)除非获署长以书面豁免,否则每名持牌人须作出安排,将在其用于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处所内相当可能聚藏虫鼠或相当可能成为虫鼠出没的空洞、罅隙或其他地方消除或封闭。 (1999年第78号第7条) (2)任何人不得将家具或设备放置在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内靠近墙壁之处,亦不得容受家具或设备放置或持续放置在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内靠近墙壁之处,以致妨碍任何人走近该墙壁的任何部分、该家具或设备以将其清洁,但由一人可轻易搬动的家具或设备则不在此限。 (3)任何人不得明知而容受任何虫鼠在进行奶类或奶类饮品加工处理或再造的处所内的任何部分存在。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32条庭院、巷等地方不得用作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 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庭院、巷、露天地方或天台加工处理、再造或贮存奶类或奶类饮品,亦不得容受任何庭院、巷、露天地方或天台被用作加工处理、再造或贮存奶类或奶类饮品。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第132AQ章 第33条水箱的洁净 (1)每名持牌人须─ (a)作出安排,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及12月份,将在其用作加工处理或再造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处所内所设置用作贮水的水箱或贮水器的内部加以洁净,方法是用由不少于50份氯气与100万份水混合而成的溶液将其擦洗;及 (1977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