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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4421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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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第132AI章 小贩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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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上述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届满时,该摊位即终止编配予上述持牌人,除非署长另有指示。
  
  (3)署长如命令持有授权持牌人经营饮品或熟食的固定摊位小贩牌照的人永久腾空其摊位,则须按照第33条编配另一个固定摊位予该人。
  
  (4)在不损害第(1)款的原则下,如必须在某个固定摊位或其附近一带清洁街道、修葺街道或清扫垃圾,或如在某个固定摊位或其附近发生天灾、火警、意外、暴动、骚乱或其他紧急事故,而以下人士─
  
  (a)任何获署长授权的公职人员; (1999年第78号第7条)
  
  (b)(由1979年第77号第4条废除)
  
  (c)警务人员;或
  
  (d)如该摊位在房屋委员会产业内,则房屋署人员, (1973年第23号第36条)认为为了使上述的清洁、修葺或清扫垃圾工作(视属何情况而定)能够进行,或为持牌人或任何公众人士的安全着想,该摊位必须腾空,则该名人员可藉书面或口头通知指示持牌人在其指明的时间及在其指明的期间内暂时腾空该摊位;而持牌人须由该时间开始及在该段期间内遵从该项指示。
  
  (5)凡持牌人在根据本条获送达或获发给的通知或指示内所指明的期间内,没有遵从该项通知或指示,则署长或任何在署长授权下行事的人员,可将遗留在摊位上的设备、商品及其他物品全部移走;而在不损害持牌人可被处以本规例或本条例所订的其他惩罚或没收的原则下,署长可以追讨欠政府的债项的同样方式向持牌人追讨移走上述物品的费用。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I章 第35条摊位的编配须应持牌人的要求而取消
  
  署长须应当其时根据第33条获编配固定摊位的持牌人的要求,随即取消该项编配。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I章 第36条摊位只限固定摊位小贩牌照持有人使用
  
  (1)任何人(不论是否为持牌人)除非是固定摊位小贩牌照的持有人,否则不得使用固定摊位。
  
  (2)持有固定摊位小贩牌照的持牌人,不得在其牌照所指的地方以外贩卖。(1973年第73号法律公告)
  
  第132AI章 第37条摊位的使用
  
  持有固定摊位小贩牌照的持牌人,不得使用当其时编配予另一名持牌人的固定摊位或使用正被另一名持牌人合法使用的固定摊位。
  
  第132AI章 第38条固定摊位持牌人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在场
  
  当根据第33条获编配固定摊位的持牌人营业时,该持牌人须亲自在场,并在该处亲自处理业务或从旁监督,但如基于某些合理因由而不在场,则属例外。
  
  第132AI章 第39条固定摊位须保持在安全及清洁状况
  
  (1)(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2)持有固定摊位小贩牌照并占用根据第33条获编配的固定摊位的持牌人,须时刻保持该摊位及其紧贴范围在清洁及安全状况,并确保该摊位及该范围没有垃圾(包括由他人弃置的垃圾)。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I章 第40条固定摊位小贩牌照及临时小贩牌照持有人所用的摊档
  
  第IV部
  
  小贩摊档及小贩设备
  
  (1)如持有固定摊位小贩牌照的持牌人当其时根据第33条获编配一个固定摊位,而署长并无在该摊位上设置摊档,则他可自费设置一个按照署长事先批准的规格设计和建造的摊档(靠墙摊档除外),并可在该摊档贩卖。
  
  (2)持牌人如持有授权他在固定摊位贩卖的临时小贩牌照,可设置一个按照署长事先批准的规格设计和建造的摊档(靠墙摊档除外),并可在该摊档贩卖。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I章 第41条在某些情况下可竖设靠墙摊档
  
  尽管有第40条的规定,署长仍可于接获持有固定摊位小贩牌照的持牌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时,准许该人在他当其时根据第33条获编配的固定摊位上(署长设有摊档的固定摊位除外),竖设一个按照署长事先批准的规格设计和建造的靠墙摊档。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I章 第42条流动小贩牌照持有人所用的摊档
  
  持有流动小贩牌照的持牌人可设置一个按照署长事先批准的规格设计和建造的流动摊档,并可在该流动摊档贩卖。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I章 第43条在牌照上批注批准
  
  详列交互参照:
  
  40,41,42
  
  署长如根据第40至42条给予持牌人任何批准,须安排在持牌人的牌照上批注该项批准及在给予该项批准时所附加的条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40,41,42条 *〉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I章 第44条摊档只限作贩卖用途
  
  持牌人及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利用摊档作贩卖以外的用途。
  
  第132AI章 第45条将摊档移离摊位
  
  (1)持牌人不得竖设或使用任何不可随时移离固定摊位的摊档,除非该摊档是由署长在该摊位设置。 (1999年第78号第7条)
  
  (2)在固定摊位设置摊档的持牌人一旦不再有权使用该摊位,就须将该摊档移离该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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