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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如在已获署长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给的牌照所关乎的处所内售卖任何冰冻甜点以供人食用,第(1)款即不适用于该冰冻甜点。 (1999年第78号第7条)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第132AC章 第16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AC章 第17条如非根据牌照即不得制造冰冻甜点 第III部 冰冻甜点的制造 除非根据并按照署长批出的牌照以及在该牌照所指明的处所内,否则任何人不得制造或安排制造任何冰冻甜点: 但如在已获署长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条文批给的牌照所关乎的处所内制造任何冰冻甜点,以供在该处所内食用,本条即不适用于该冰冻甜点。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C章 第18条申请牌照 (1)如申请牌照,须藉书面致予署长而提出,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并须附有尽量按比例绘制的图则一式3份,内容显示处所内拟被申请人用作制造冰冻甜点的部分,而该图则上亦须包括下列各项详情─ (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a)生设备及洗涤设施; (b)嵌入式衣物柜或衣帽间、通道或露天地方(如有的话); (c)职员或雇员专用的房间或其他空间(如有的话); (d)所有出入口及内部通道; (e)所有窗户或用以通风的管道,或任何机械通风设施(如设有者); (f)所有属于常设性质的大型家具及装置的摆放位置,包括热处理工业装置、洁净设备、冷藏或冷却设备、消毒机器或贮存与包装设备,以及任何固定的餐具柜、洗手盆或洗涤盆、水箱或其他同类物品; (g)贮存或处置垃圾的设施;及 (h)排水系统,包括该系统的所有入口。(2)如在任何处所内所进行的制造工序,只是冷凝或局部冷凝已配制的冰冻甜点配料以及在该处所内将其装入容器,以便出售供即时食用,则上述的图则如有显示作上述冷凝、局部冷凝、入料或包裹用途的机器相对于邻近的家具、装置或设备的摆放位置,即已充分符合第(1)款的规定。 (3)获得署长批准的每份图则或任何图则修改,须由署长批注已获批准,而该图则或图则修改的其中1份须交还申请人,其余2份则由署长保留。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C章 第19条正式牌照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就某处所申请正式牌照的申请人令署长信纳该处所符合下述条件,则署长可应申请而批出正式牌照,准许任何人制造或安排制造任何冰冻甜点─ (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a)第18条所提述的图则已获署长批准,而该处所与该图则相符; (b)除专作贮存用途的部分外,处所内各部分所设的通风设施,不论是天然的、机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机械的,均足以在通风方面保障相当可能同时在该处所从事工作的最多数目的人的健康; (c)所设的生设备,其标准并不低于《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5条所规定的标准; (d)已将公共总水管的水输送到该处所,并设有用以贮存供水而尺寸足够的贮水箱(经顾及处所每天相当可能耗水的分量),其设计亦能防止尘埃及蚊虫进入: 但如署长信纳,不能将公共总水管的水合理地输送以供全部或个别用途,则署长在其酌情决定下,在顾及公众生的情况后,可批准其认为足够的其他供水办法;(e)在处所内每个用作制造冰冻甜点的部分─ (i)地面及高度不少于2米的内墙表面,均涂以平滑、浅色的非吸收性物料,而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处则成内弯形;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 (ii)天花板可隔尘埃;及 (iii)天花板及墙壁上未有在第(i)节内所指明的各部分,髹扫灰水或浅色漆油;(f)设有足够的洗涤设施供受雇于其内的人使用,而该等洗涤设施是在顾及该等人的工作性质后装设在方便的位置; (g)在处所内并非用作制造或贮存冰冻甜点的部分,设有足够而又适当的衣帽间或贮物柜,以供受雇于其内的人寄存外衣及其他个人财物; (h)在处所内用作制造冰冻甜点的部分,并无装设新鲜空气入口通往该处所的排污系统内的任何通风管,而通往位于该部分的排污系统的每个入口均装上臭气隔; (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ha)在处所内用作制造或贮存冰冻甜点的部分,并无设置任何污水设备或厕所设备,亦不与设有污水设备或厕所设备的房间或其他地方直接相通; (1999年第78号第7条) (i)在制造冰冻甜点的过程中用以对混合物进行热处理的工业装置或器具,均属署长所批准的类别;及 (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j)消防处处长所发出的规定已获遵从。 (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2)如在任何处所内所进行的制造工序,只是冷凝或局部冷凝已配制的冰冻甜点配料以及将其装入容器,以便出售供即时食用,则第18条所提述的图则如已获署长批准,即已充分符合第(1)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