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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如属第5或17条所订罪行,则第5级罚款,监禁6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900;及 (1987年第29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b)如属第(1)款所述的任何其他罪行,则第3级罚款,监禁3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300。 (1978年第16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9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C章 第42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C章 附表1热处理 [第3及4条] 下述条文适用于冰冻甜点在其配料混合后所进行的热处理─ (1)混合物在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进行热处理前,不得在摄氏7度以上的温度保持超过1小时─ (a)将混合物的温度提升至不低于摄氏66度,并在该温度保持不少于30分钟;或 (b)将混合物的温度提升至不低于摄氏71度,并在该温度保持不少于10分钟;或 (c)将混合物的温度提升至不低于摄氏79度,并在该温度保持不少于15秒。 (1970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混合物在以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进行热处理后,须开始进行降温,将其温度在开始进行降温后一小时三十分钟内降至摄氏7度或以下,然后保持在摄氏7度以下,直至冷凝为止。 (1970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3)凡采用第(1)(c)节所述的方法对任何冰冻甜点进行热处理,则所使用的器具须以恒温器加以控制,并须安装一个正排量泵,使混合物在订明的温度下保持稳定流速,此外亦须配备一个自动装置,使未有在必需的温度下保留一段必需的时间的混合物改变流向。 (1965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第132AC章 附表2(由1996年第347号法律公告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