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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提升就业层次,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省籍务工人员,有培训就业愿望,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享受政策性培训补贴。 重点开展以下四类人员的培训:一是失去工作、需要提升就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二是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三是2009届前毕业未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属于我省生源的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四是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 二、培训机构 政策性补贴培训限定在我市认定的2009年政策性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和省厅认定并在我市备案的特别培训定点示范机构。 三、培训类型和时间 各定点培训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该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行业标准)需达到的规定课时,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1.5倍;为初、高中毕业生开展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2倍。每天的培训课时不得超过6个课时,实操培训时间为总课时量的70%以上。 四、培训形式和等级 培训开展的形式以集中住宿式培训为主,每班不超过60人。 培训层次以初级技能和专项职业技能为主,对持有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可以开展中(高)级技能的培训。 五、培训对象的调查、登记和组织 (一)培训资源状况调查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及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做好有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的资源调查,并依托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各类培训对象资源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二)登记受理 1.户籍为我市的培训对象,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申请登记; 2.户籍为我市以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本省培训对象,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登记审核;未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本省培训对象,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申请登记; 3.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省籍务工人员,到本人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申请登记。 (三)申请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和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省籍在筑务工人员还需要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培训申请的审核 培训对象登记时,应填报《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2),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其基本情况,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补贴培训对象的身份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员在5个工作日后到培训登记申请受理机构询问审核结果或领取经审核同意的《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五)培训组织 培训对象持《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可自愿由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组织集中输送到各定点培训机构,也可自行选择定点培训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不得违背培训对象个人意愿强制组织培训对象到各定点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到各定点培训机构报到后,各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签署《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附件3),明确培训机构代培训对象申请补贴的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若培训机构向培训对象适当收取培训费、食宿费等的,还要向学员公布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六)《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管理 《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培训对象提交定点培训机构,另二份分别由区(市、县)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所保存。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统一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对审核批准的《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做好分类统计,建立好培训对象基本台帐备查。 六、培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