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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7-16
【实施时间】 2009-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的意见

[接上页]

  (五)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六)培训补贴资金到位后,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
  
  十、培训相关制度建设及落实
  
  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附件1),内容包括培训对象审核制、培训申报制、培训公示制、现场巡查制、网络管理制、补贴审核制等,各区(市、县)应根据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制度管理细则,并重在落实。
  
  十一、培训管理和监督
  
  (一)培训机构要围绕国家职业标准、企业和市场对该培训工种的要求,按照培训计划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实事求是做好学员考勤工作。培训机构要对已拨付经费培训班所有资料进行归档,由专人管理,以备劳动、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核查。同时要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培训补贴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
  
  (二)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妥善保管培训补贴拨付资料,由专人将每期补贴资料统一装订,整理归档。
  
  (三)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培训情况汇总表报市就业中心培训部备案。
  
  (四)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按照《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或据此制定的各项制度管理细则,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培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保质保量完成。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l.因未能正确履行《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审核、培训监管、培训资料审核职责造成培训机构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2.在培训管理监督过程中与定点培训机构串通造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同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其整改,整改未达要求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收购、伪造《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
  
  2、指使学员弄虚作假的;
  
  3、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培训质量,虚报瞒报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监管,如发现培训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即终止该培训机构的办班审批,并逐级上报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资金,并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
  
  严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参与举办政策性补贴定点培训、谋取利益。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涉农技能培训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决算情况,以及项目建设中的一些重要情况也要及时报告,方便纪检监察机关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关于培训的其他问题
  
  (一)培训机构可预先向培训对象收取200元培训费,并在《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中明确。对完成教学任务并参加考试的培训对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将预收的200元培训费返还本人。家庭确有困难的培训对象,由当地劳动保障所核实并出具证明,可不预付200元培训费。
  
  (二)对部分培训费用高于补贴费用的专业(如驾驶等,但不再收取200元培训费),或食宿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培训机构可向培训对象收取高出补贴标准部分的费用,但应提供说明材料及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及标准,并在《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中明确。
  
  (三)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开班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考勤表、培训检查记录表等,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格式,各区(市、县)印制。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培训工作,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和资金拨付。
  
  附件:
  
  1、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2、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3、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
  
  4、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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