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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培训工作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电话查询、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对就业局(中心)报送的经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上报联席会议审核,并报请财政部门复核审批。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监督中,对应办不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蛮横、生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规办事;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借故延长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连带责任的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获得政策性补贴培训资质的相关办法和流程,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开展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计划、就业安置等培训工作情况也要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制约。纪检监察对培训工作经办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培训负责人对培训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培训工作人员与培训负责人互相监督。培训工作和培训工作经办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纪检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对培训机构在培训中是否按照操作办法的规定开展培训,就业局(中心)是否按照培训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并有详细的纪检监察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对局属分管培训工作的党员干部是否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不允许纪检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培训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培训管理中,严禁工作人员收受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各种名目的礼品、奖金、红包。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机构监察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室受理群众对培训工作人员和培训工作的举报,并及时组成调查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监察室及局党委报告,并根据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报请局党委处置。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方法、程序和要求 1、监督检查由就业服务机构监察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室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按照定期(每季度末)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访查、群众座谈等形式开展。 3、对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对从事培训工作的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决策民主集中制度等涉及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局党委组成检查组进行核实,并据实向单位和本人反馈,限期整改。 5、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局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职业培训工作和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尊重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中查出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应的违纪情况,依照相关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社会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培训资质的取得、培训管理工作的流程及制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要向社会进行公示,使培训工作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并要求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培训机构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上级机关评议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对培训工作及分管培训工作干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三十三条 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2 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籍贯 (2寸彩色照片)(加盖劳动保障所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