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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7-16
【实施时间】 2009-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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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训开班审批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必须经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班。违反规定或擅自开班的,将不予认可。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范围、程序、时限、培训规模等要求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开班进行合理有序审批。
  
  培训对象大部分为劳动保障所集中输送的,开班审批、培训监管、资金拨付等由输送人数最多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对象大部分为自行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开班审批、培训监管、资金拨付等由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二)申报材料
  
  1.《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培训专业为首次开班的,应附学校现有教学场地及设备情况表、教学设备明细表、培训管理人员情况表、自有师资简况表等;
  
  2.每位培训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3.每位培训对象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
  
  4.《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5);
  
  5.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新增授课教师资质证明及培训教材。
  
  (三)培训开班审批要求
  
  1.开班审批工作时限:自开班资料收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由专人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报资料,对资料存在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性告知。
  
  3.符合条件同意开班的,出具开班通知书并通知学校开班。不符合开班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向培训机构告知原因。
  
  七、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学员进行结业考试,按程序组织学员申报技能鉴定,并将培训和鉴定情况报学员登记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培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培训结束后,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区(市、县)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委派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学员实施鉴定。其中:专项能力、初级工的技能鉴定由各区(市、县)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负责,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鉴定中心备案;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能鉴定实行督导员制度,考核过程全程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八、补贴标准和拨付比例
  
  (一)补贴标准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用为150元/人,其中:招生宣传组织费(含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12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
  
  2.书本、资料费:50元/人;
  
  3.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2.5元/人;
  
  4.水电场租费:3元/天.人;
  
  5.食宿费:13元/天.人。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用按实际培训并参加鉴定考核的人数计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组织具备条件的培训对象成批输送到各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再由劳动保障部门按项目和标准支付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用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截留、挪用等,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建立经费使用台账。
  
  (二)培训及鉴定结束后,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天数和参加鉴定考核人数,拨付书本资料费、水电场租费、食宿费。根据验收合格后的培训有效课时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拨付60%的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对六个月内实现就业(以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以缴纳社保手续为准]、创业[以提供营业执照或劳动保障所核实稳定开业3个月以上的证明等相关证明为准]等相关证明为准)的,再按实现就业人数拨付余下40%的教学课时(含耗材)费。
  
  九、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
  
  (一)补贴资金由审批开班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拨付。
  
  (二)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任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上报培训补贴申报材料。
  
  (三)申报培训补贴材料:开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培训申请表、培训考勤表(附件6)、培训检查记录表(附件7)、问卷调查表、经费申请表、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及创业等相关证明、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四)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经费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再就业资金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补贴金额及相关培训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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