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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秀山府发[2009]46号
【颁布时间】 2009-08-25
【实施时间】 2009-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将分别发出预警、黄牌、红牌纠错信号。
  
  (一)预警信号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当天即发出预警信号。
  
  (二)黄牌信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1、不依法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内容的;
  
  2、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所使用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未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超过行政审批法定期限第一天的;
  
  6、初审机关不在行政审批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7、不在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8、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9、漏报、瞒报、错报或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红牌信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1、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不依法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通过招标、拍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考试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5、不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或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6、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7、不按法定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和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8、发出黄牌纠错信号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纠错的;
  
  9、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受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负直接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直接影响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作出审批决定的。
  
  第十五条 承办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三)在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第十六条 审核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第十七条 批准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一)审核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二)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三)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第十八条 领导集体存在下列行为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经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
  
  第十九条 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存在下列行为的,委托机关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被委托机关的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一)委托机关未对被委托机关作出要求,被委托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信号的,委托机关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二)被委托机关不按委托机关的要求,错误实施行政审批的,被委托机关的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受理人存在第四章第十四条行为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出现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书面检查;
  
  (二)出现二次的,退回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存在第四章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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