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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秀山府发[2009]46号
【颁布时间】 2009-08-25
【实施时间】 2009-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七)廉洁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程度。指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的总体评价。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绩效评估实行评分制、扣分制和加分制,每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情况采取电子监察进行量化测评。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绩效电子监察量化测评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不当行为的投诉,及时作出纠正处理。
  
  (三)通过设置满意度评价器,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访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以上为优秀,得分70-89为良好,得分60-69为合格,得分59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结果的运用:
  
  对年度测评结果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并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部门的处理方式:
  
  (一)一次为不合格的,由县监察局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
  
  (二)两次为不合格的,以《秀山县电子监察工作通报》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三次为不合格的,对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降职处理,对分管领导实行免职处理;
  
  (四)连续两年年度测评为不合格的,对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免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绩效评估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办、县政府法制办协助参与。
  
  第三十八条 建立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结果定期公示制度。评估结果分别在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和党政内网上进行公布,并以《秀山县电子监察工作通报》抄送县级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实施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秀山县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秀山县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
  
  (10分)
  
  1、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违反一次扣5分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违反一次扣5分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及行政审批网上公开
  
  违反一次扣5分
  
  
  
  
  
  4、在办公场所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违反一次扣2分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违反一次扣2分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违反一次扣5分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5分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2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违反一次扣2分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违反一次扣1分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违反一次扣5分
  
  
  
  
  
  12、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审批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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