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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秀山府发[2009]46号
【颁布时间】 2009-08-25
【实施时间】 2009-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县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上,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
  
  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予以加分。向社会公开承诺缩短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期限并且承诺期限缩短30%以上的加3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但未能履行承诺的,按超期限处理。
  
  八、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应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上述所有扣分及加分均同时计入部门得分内。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报送不完整等情况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审批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十、行政机关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理情况+满意度评价+服务态度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奖励分=奖励基数×奖励比重(各单位采用相同的奖励基数3)
  
  奖励比重=(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A类事项法定期限)×(A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B类事项法定期限)×(B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C类事项法定期限)×(C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N类事项法定期限)×(N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N类事项”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N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业务总量”是指本部门不含法定期限为1个工作日、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补交告知、特别程序、无效数据等情况的当月业务总量。
  
  例如某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法定期限
  
  
  
  事项1
  
  10
  
  
  
  事项2
  
  15
  
  
  
  事项3
  
  4
  
  某月,该单位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该事项的业务量
  
  
  
  事项1
  
  40
  
  
  
  事项2
  
  10
  
  
  
  事项3
  
  30
  
  该单位当月办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
  
  工作日分类
  
  提前办结
  
  工作日
  
  数量
  
  
  
  事项1
  
  A类事项
  
  8
  
  12
  
  
  
  B类事项
  
  7
  
  13
  
  
  
  C类事项
  
  6
  
  15
  
  
  
  事项2
  
  D类事项
  
  12
  
  7
  
  
  
  E类事项
  
  10
  
  3
  
  
  
  事项3
  
  F类事项
  
  3
  
  17
  
  
  
  G类事项
  
  2
  
  7
  
  根据以上情况,代入公式计算:
  
  业务总量=40+10+30=8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工作日分类
  
  公式子项:
  
  (该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该类事项法定期限)×(该类事项业务数量/业务总量)
  
  结果(%)
  
  
  
  事项1
  
  A类事项
  
  (8/10)×(12/80)
  
  12%
  
  
  
  B类事项
  
  (7/10)×(13/80)
  
  11.38%
  
  
  
  C类事项
  
  (6/10)×(15/80)
  
  11.25%
  
  
  
  事项2
  
  D类事项
  
  (12/15)×(7/80)
  
  7%
  
  
  
  E类事项
  
  (10/15)×(3/80)
  
  2.5%
  
  
  
  事项3
  
  F类事项
  
  (3/4)×(17/80)
  
  15.94%
  
  
  
  G类事项
  
  (2/4)×(7/80)
  
  4.38%
  
  则该单位的奖励比重=12%+11.38%+11.25%+7%+2.5%+15.94%+4.38%=64.45%
  
  “折合系数”的计算方法与该部门的业务量占当月业务总量的比例相关:1、占当月业务总量0.5%以下的系数为1.0;2、占当月业务总量0.5%-1%的系数为1.01;3、占当月业务总量1%-5%的系数为1.02;4、占当月业务总量5%-10%的系数为1.03;5、占当月业务总量10%-15%的系数为1.04;6、占当月业务总量15%-20%的系数为1.05;7、占当月业务总量20%以上的系数为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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