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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旅质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8-21
【实施时间】 2009-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50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旅游团队领队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给予警告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51
  
  旅游团队领队
  
  旅游团队领队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5倍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52
  
  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
  
  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轻处罚
  
  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
  
  
  
  从重处罚
  
  取消组团社资格
  
  
  
  53
  
  未取得领队证的个人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54
  
  领队人员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55
  
  领队人员
  
  领队人员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暂扣领队证6个月,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56
  
  领队人员、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
  
  违反《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暂扣领队证6个月
  
  
  
  从重处罚
  
  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57
  
  无导游证的个人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8
  
  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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