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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 从重处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75 旅游从业人员 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的罚款 76 旅游经营者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猎、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77 旅游经营者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旅游景区、景点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78 旅游经营者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注:《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是关于旅游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从轻处罚 予以警告 一般处罚 处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其经营许可证 79 星级饭店(酒店)、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星级饭店(酒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星级饭店(酒店)聘请境外或国内其他地区饭店(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应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予以警告 从重处罚 处1万元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备注: 1.《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于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9日国务院令354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于 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于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7.《旅游统计管理办法》于1998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9.《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于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