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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旅质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8-21
【实施时间】 2009-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
  
  
  
  从重处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75
  
  旅游从业人员
  
  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的罚款
  
  
  
  76
  
  旅游经营者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猎、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77
  
  旅游经营者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旅游景区、景点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78
  
  旅游经营者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注:《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是关于旅游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从轻处罚
  
  予以警告
  
  
  
  一般处罚
  
  处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其经营许可证
  
  
  
  79
  
  星级饭店(酒店)、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星级饭店(酒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星级饭店(酒店)聘请境外或国内其他地区饭店(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应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予以警告
  
  
  
  从重处罚
  
  处1万元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备注:
  
  1.《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于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9日国务院令354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于 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于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7.《旅游统计管理办法》于1998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9.《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于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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