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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始终坚持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20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权利冲突等知识产权审判各领域各方面。还通过会议纪要、案件批复等司法指导文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 各级法院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一是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着力化解矛盾,增加和谐因素,确保社会稳定;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监督,落实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三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依法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普遍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积极探索举证指导和判后答疑,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四是重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专业技术人员出庭说明、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的作用,增强知识产权裁判的公信力;五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果,建立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关联案件沟通协调制度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六是注重知识产权司法宣传,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创设“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公开裁判文书,截至去年底,已经有32336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始终坚持理论创新,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理论 各级法院注重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深化对审判规律的认识。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知识产权合同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审判的各主要领域,有关审查判断原则和方法基本统一,裁判规则更趋完善。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的大力配合下开展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专利法修改和外观设计司法保护等专题的重点调研。各地法院也形成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并通过指导性文件和工作措施等形式实现成果转化。各地法院普遍注重对典型司法案例的收集整理、理论分析和编辑出版,既有效指导了审判实务,也有力推动了法学研究。坚持学习和注重研究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职业特点,严谨务实的司法研究成果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一大亮点。 (五)始终坚持组织创新,不断健全审判机构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法院普遍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注意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和人才基础。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配备、培养了一大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知识产权审判管辖布局更加合理,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适度集中管辖的同时,及时调整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目前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69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40个。知识产权审判分工更加明确统一,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一些法院还积极探索,努力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中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支持,知识产权审判地区发展全面推进,中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明显扩大。 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大纲,七年中共举办13期共计有2115人次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许多高级法院也普遍坚持每年举办类似的培训和研讨。北京、广东、江苏等地法院还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展专业人员交流,一些知识产权法官在国际交流中崭露头角。各级法院还高度重视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切实提高司法廉洁意识。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和优秀知识产权法官不断涌现,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地法院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在不断增大的案件压力下,全面提高审判水平;天津、湖南、湖北、福建、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广西、甘肃等地法院勇于开拓,奋发进取,积极开创知识产权审判新局面;其他地区的法院也普遍努力创造有利条件,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形象,有力推动当地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快速发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近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专门表彰,有关评定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