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第四,依法审理好反垄断等新类型案件,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 随着创新活动的空前活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级法院要认真审理好各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依法及时调整各类新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要注意结合民事案件新案由规定的贯彻执行,搞好反垄断等各种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着尽可能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集中统一规定的精神,《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等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与原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相比,《规定》将与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均明确列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将商业秘密合同予以单列;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范畴,并将确认不侵权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特别是,考虑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紧密相关性以及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体系性,《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规定》不仅规范了涉及案由的民事审判管理,而且为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确立规范健全、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奠定了基础。各级法院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搞好反垄断等各类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五,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大幅增长,有关案件的处理受到了国内外的更多关注。2001年~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34件,年均增长57.96%,增幅高于整体知识产权案件一倍多。其中,2007年共审结668件,比上年增长89.24%。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坚定的。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维护我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 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要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既不片面夸大国家利益,搞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又要防止因国内外各方面的各种压力而影响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要正确处理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公正司法。要正确处理好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保护其实体权益。 (二)以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为重点,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救济 正确适用侵权民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强化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是实现知识产权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要切实严格依法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积极慎重地采取临时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使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得到有效发挥。 第一,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力度。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灵活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确定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其他责任形式,使确定的民事责任既与侵权行为相适应,又能够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