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原审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浙申公司就进口货物的运输向被告保险支公司投保,被告保险支公司同意承保,并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发保险单,原告浙申公司与被告保险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遵守。保险合同约定,承保险别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1981年1月1日)(含仓至仓条款),短量险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属于非列明风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被保险货物白松共计32191根(5895.022立方米),其中10527根(1763.465立方米)装载于舱面,货物的积载情况在提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记载。被告保险支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开航日期表述为:根据2005年3月21日提单,由此可见,被告保险支公司对提单中记载的货物装载情况是明知的。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虽然舱面货的承保需要加保特别附加险的舱面货物险,但是被告保险支公司在明知有部分舱面货的情况下,依然同意对所有货物承保一切险,属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故被告保险支公司应当在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所有货物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支公司提出原告未购买舱面货物险,保险公司不对舱面货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遇到大风浪,装载于舱面的部分货物被吹落人海。事故的发生原因是遇到大风浪,大风浪属于外来原因,且不在基本险的除外责任范围之内,故本次事故属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事故。原告浙申公司与被告保险支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同时还约定,短量险除外。对于短量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原、被告之间有不同的理解。被告保险支公司认为只要是货物的短少,就在短量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原告浙申公司则认为,短量险承保的是对因货物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散落造成的短量或者数量减少进行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对于货物被吹落入海导致货物短少,应当解释为不在短量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综上,原告浙申公司的舱面货被大风浪吹落入海造成的损失在被告保险支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告保险支公司依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告保险支公司是被告保险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给付原告苏州浙申实业有限公司保险金62315.768美元以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从2005年4月8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其他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合计人民币13400元,由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四、上诉与答辩情况 上诉人保险支公司请求:(1)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者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05]武海法商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给予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在签发保险单时得到涉案提单。原审关于保险公司明知有部分舱面货的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假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签发之前的确提交了保单,那购买附加险与否的责任和义务在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人。上诉人是基于侥幸,或者节约开支等种种因素而没有购买附加风险的保险。(2)一审法院对涉案保险单严重误解。被上诉人投保的是一般货物风险,没有对部分货物购买附加舱面保险,那舱面货物发生的风险当然不赔,被上诉人通过司法不公达到了既可以省钱不购买附加风险的保险,又可以要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没有购买的保险风险。涉案保险单已经明确约定“短量除外”这也应该是双方的意思自治了。而该短量并没有任何的限制语句。那应该理解为所有短量都应是不赔偿范围。如果任何当事人可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基础上,随意对文字做扩大理解,保险单上“短量除外”的约定有何意义?(3)对于被上诉人索赔数额,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商检机构的报告,但是根据提供发票中对木材单价有各种不同的价格,法院对此也没有进行核实,完全依照被上诉人数额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