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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09]283号
【颁布时间】 2009-09-04
【实施时间】 2009-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9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已经市政府五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遂宁,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面临的隐患和危害,实现食品安全由事后处理转向事故前预防,根据《食品安全法》、《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建立本体系。
  
  一、组织机构
  
  全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由遂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公安、药监、商务、粮食、水利、畜牧、教育、建设、检疫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办公室于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由卫生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分室主任,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预防、控制、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部门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农业、粮食、畜牧、水利、工商、质监、食监、检疫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2.农业、畜牧、水利、林业部门负责初级农、林、水、畜(下同)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初级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执法监督体系、科技进步体系、市场信息体系;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卫生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许可和监督工作。
  
  4.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5.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做好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取缔无照经营,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
  
  6.粮食部门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油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做好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检查,协助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加大粮油销售、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查。
  
  7.省检疫局遂宁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负责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8.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做好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的定期检查,督促宾馆、酒店、学校等重点行业食堂必须使用从屠宰场加工的、并经过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并签订肉制品安全责任状。
  
  各部门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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