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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研究制定大量民事审判规则,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六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了与民事审判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140多件。如关于适用婚姻法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相对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秩序、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商品房买卖市场秩序,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关于适用担保法、公司法和审理涉及企业改制、企业破产、期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脱钩等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为规范市场担保行为、公司经营、改制运作、破产处置、期货交易、证券买卖、金融管理、脱钩安排等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范,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有序运行,维护了金融市场、证券期货等市场的健康秩序;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商标案件、专利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顺应了知识产权发展的形势需要,有效促进了自主创新和民族品牌的形成与壮大,促进了科技、文化和艺术的繁荣,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关于适用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涉外司法文书送达和海事诉讼进行了有效规范,对国际间的信用证交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的发展等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以上大量民事审判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制定,不仅为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审判指导,而且及时弥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制度与规则的缺陷,为新形势下的各种利益行为提供了引导规则,倡导了公平诚信的价值观念,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积极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动形成合乎国情的民事诉讼模式。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将原有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和交通庭改革为四个民事审判庭。六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四个民事审判庭新的职能分工,自上而下地进行民事审判机构改革,在同级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初步建立起分工较为科学、布局较为合理的民事审判体系,初步形成了新世纪我国民事审判的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走向深入。2001年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999年与2005年先后颁布的两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均有多项内容涉及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目前,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当庭举证与质证和必要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民事审判方式,已广为运用。各级人民法院还进一步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着力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更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并落实承办人、合议庭责任制等等。合乎中国国情的民事诉讼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民事审判工作基础得到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把法院基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人民法庭工作会议。2000年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真正把基层基础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财、物各个方面向基层倾斜。六年来,人民法庭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建设成效明显。人民法庭的数量从1998年底的17411个调整到目前的9608个,经过撤并后的人民法庭,审判资源整合得更加合理,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好。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法院的积极努力下,人民法庭的办案条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多数人民法庭解决了办公无房、办案无庭的状况,全国基层法院车辆与计算机等其他物质装备的配备均明显得到加强,基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等得到必要补充。多数基层法院还在纠纷易发地点设立派出法庭或者收案点,就地立案、巡回审理,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还充分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自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已首批选任并培训人民陪审员48211人次,目前部分地区已启动第二批人民陪审员的增补选任工作;《决定》自2005年5月生效以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民事案件达104307件,148888人次。通过以上各项工作与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基层司法能力,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联系,扩大了基层司法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