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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坚持司法公开,必须注重自觉接受监督。审判公开是审判权接受监督的重要基础和途径。民事审判工作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要公开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信息,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时知悉人民法院处理其权利诉求的结果和理由,便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监督审判权的行使。要改进裁判文书制作,强化裁判理由的公开,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进一步加大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接受社会监督的力度,争取有更多的案件能够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形式,通过邀请旁听案件审理、听取意见建议、定期通报工作等各种途径,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加了解和理解民事审判工作,并争取他们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而且可以充分揭露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七)坚持司法和谐,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和谐文化,崇尚法治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和谐司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诉讼文化。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是先进的和谐诉讼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坚持司法和谐,必须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只有真正实现诉讼秩序的和谐,民事审判各项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才有保障,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要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协同推进诉讼的进程。要积极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切合实际地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要研究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既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又要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共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要注意协调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享和谐。要注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要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在尽可能审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八)坚持司法统一,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民事审判工作领域坚持好司法统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这是人民法官既懂政治、又讲法治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民事裁判结果要尽可能地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前,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实现司法的统一和尊严。 坚持司法统一,必须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都有可能给法官留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空间。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甚至出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法院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各不相同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社会非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民事审判意义重大,对广大民事法官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当前,应当通过积极推动民事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广大民事法官更要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自由裁量权。对法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