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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方便群众诉讼 民事审判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牢记权为民所授,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司法为民,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迫在眉睫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与司法为民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以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难题。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注重方便群众诉讼。司法要为民服好务,法官心中必须装有人民,必须对老百姓有深厚的感情。司法为民的中心任务,是着力建立健全便民诉讼的各项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创造便民诉讼的条件,不断改进便民诉讼的各项工作机制,有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努力打造便民诉讼的宽松环境。当前,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的要求,按照司法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切实改进和完善方便群众诉讼的各项工作举措,务求在便民诉讼上取得实效,防止把司法为民口号化、形式化、庸俗化。 (五)坚持司法民主,注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当然也不能例外。司法民主原则,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得到确立,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反映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人民司法,即是具体的表现。司法民主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国家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所强调的是,司法必须按照一定的民主法则行事,必须接受民主的参与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法律保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加强司法民主建设。要善于发挥监督机制作用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倡导并不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是国家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坚持司法民主,必须注重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按照司法民主的要求,我们不仅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诉讼、推动诉讼以及了结诉讼的愿望,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各项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还要让诉讼接受社会最为广泛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正确对待当事人的起诉,除非确实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由政府等相关部门处理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都要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诉请司法机关裁判的权利。要尊重当事人申请回避以及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及时依法答复当事人提出的每一次回避申请。要尊重当事人的举证权和质证权,不允许片面理解和为我所用地适用证据规则,任其作出的裁判脱离原本可以查明的客观事实。要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确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平等的、充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要尊重当事人的上诉权,坚决杜绝利用缺席审判、公告送达等制度恶意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六)坚持司法公开,注重自觉接受监督 司法公开程度的提高是司法进步的标志和发展趋势,司法不仅应当是公正的,而且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以公开促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司法公开的根本价值所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使,极大地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一些法院的做法,离时代和社会对审判公开性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审判过程的随意性和办案程序、适用法律的模糊性依然存在。进一步增强审判透明度,切实充分地做到审判公开,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才有可能让我们的司法真正地取信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