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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7-01-18
【实施时间】 2007-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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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近期以来一些企业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垄断市场、排斥公平竞争的现象引起了较多的社会关注,有些已形成民事案件诉到法院。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
  
  (五)关于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的关系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都是法官的职责,但在审判中应注意有所区别对待。一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官的职责,不能把法律适用问题交给法官以外的任何人去判断,包括不能把权利是否存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法律问题交由鉴定机构去判断。二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多,经常需要通过鉴定或其他专门人员辅助的方式进行事实认定,但法官首先应当尽可能自行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只有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才可以委托鉴定。对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以及外观设计的近似性等,一般无须借助专业技术手段即可作出认定,原则上不宜进行鉴定。三是,法官决不能因为有鉴定结论和专业人员辅助就放弃事实认定职责,而是必须充分发挥开庭质证等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功能,认真审查并作出认定。特别是,在移交鉴定之前应当组织当事人对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由法官结合涉案证据综合审查后独立作出评判。
  
  一般而言,一个案件的客观事实不可能简单回放或完整再现,司法认定的事实都是法官依据程序规则而发现的法律事实,但法官仍应最大限度地追求发现客观事实。正如肖扬院长日前所指出的,我们所讲的司法公正,是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的公正,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要全面客观地理解和适用证据规则,认真研究、解决适用证据规则中出现的新问题,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掌握举证期限,充分进行庭审质证和综合认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尽可能客观的认定,防止片面理解和为我所用地适用证据规则,违背原本可以依法查明的客观事实作出裁判。特别是,不能片面强调举证时限,确保事实认定尽可能公平合理,既要从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出发,正确理解“新发现”的涵义,将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形排除在外,又要防止因理解或把握不当而造成裁判结果明显不公。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中更应负起特殊责任,努力做到不因事实认定问题而提起上诉,或者被二审法院查明新的事实或因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
  
  (六)关于国际交往与知识产权审判的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国内很多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国际问题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也可能造成国际影响。在解决可能涉外的国内问题时,要考虑国际影响和反应,妥善因应国际关切,在参与和处理国际事务时,要考虑国内的公众感受和社会和谐稳定。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国际敏感性和社会关注度,要注意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既要保障对外开放和优化投资环境,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要激励和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不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在内政外交各个领域,我国在世界舞台上作为一个和平、发展、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日益清晰。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有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必须有值得国内外当事人高度信赖的司法。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平等保护的要求,依法审理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既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与外国当事人以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而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知识产权国内法与相关国际条约关系紧密。对于可以直接适用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涉外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于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WTO的各项规则,我国承诺转化为国内法适用,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对国内法的解释涉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条约一致。对于已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内法就是信守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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