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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7-01-18
【实施时间】 2007-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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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
  
  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特点,针对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尽快稳定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和高效。
  
  要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实际,积极推行在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参审的办法,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保障他们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和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要重视专家证人制度,积极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时限限制。
  
  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要严格依法审查决定中止诉讼,努力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审理期限。对于可以作出不侵权结论的案件,无须等待行政确权程序的结论,不中止诉讼;注意结合行政确权程序进展情况判断涉案权利的稳定性,适时恢复对侵权案件的审理,不直接以尚未生效的行政复审决定作为审理依据;进行中止担保和当事人利益约定机制的探索,在权利稳定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权利人愿意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不中止诉讼,或者视当事人就其可得利益或所受损失的计算方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如无特殊情况,也应当及时予以审结。
  
  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情况表明,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整体上有很大提高,受到了评审专家的充分肯定。但仍然存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文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文书质量不高等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裁判文书要做到叙事清楚、层次分明、说理透彻、引法准确、主文明确、格式统一、文字规范,全面展示法官心证过程,增强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过程的透明度,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并同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负责。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可以采取附图、附件方式表达争议内容,增强侵权对比判定的全面性和直观性;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附件仅送达给当事人,不对外公开。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适时完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格式。江苏高院不久前就全省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问题进行了调研总结,希望大家学习参考。
  
  (四)进一步加大司法为民措施,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效果
  
  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调解,充分运用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要注意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做好调解,用发展的眼光、从和谐的高度对待纠纷,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出发,着眼于当事人市场利益的合理协调和长远发展,追求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着重做好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和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特别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成讼;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的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促进沟通和协商。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之间的关系,通过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
  
  要切实采取便民利民护民诉讼措施。要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做到公正而不冷漠,高效而不草率。要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通过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措施,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要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安排诉讼活动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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