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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7-01-18
【实施时间】 2007-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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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法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这里,我再着重强调几点。
  
  (一)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司法保护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要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保证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致。要继续加大司法解释和业务指导力度,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增强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一要继续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字号与商标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等方面的调研,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深入开展专利侵权判定有关问题调研,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那些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澄清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要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有关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相关审判部门之间,都要高度注意涉及同一客体、同一权利、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的协调,做到行为定性和赔偿等责任承担的一致或者相互协调。四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编选工作,各地法院要按要求及时向最高法院报送案例。五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加强调研和成果转化,为制定司法解释、业务指导和解决审判实践问题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同时,要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二)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要求,要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建立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各级法院要按照这一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严格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要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在依据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责任或依据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需要酌定具体计算因素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权人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
  
  要高度重视依法适用临时措施。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要准确把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以及公共利益;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要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要求,临时禁令案件可以在确定初步担保金额并采取措施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根据案情及时确定追加担保;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一般应以被保全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等为限。
  
  要依法妥善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被起诉前或诉讼中已经停止侵权行为的,在事实认定中作出交待即可,无需在主文中再判决停止侵权。对于一些在诉讼中继续存在的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执行的成本和可能性,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对于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作出并采取执行措施后侵权人继续其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追究其新发生行为的民事责任;经审理认定确属侵权人继续实施其经原判认定的侵权行为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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