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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知识产权审判既涉及科技创新,又涉及先进文化的传播和繁荣,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和维护,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联系紧密,有些案件涉及较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敏感性。在审判中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头脑和政策智慧,善于从宏观上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克服单纯的业务观,增强处理问题的敏感性和鉴别力。特别是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涉及大型企业重大经营项目的案件、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案件,要注意在政治上和政策上进行妥善的把握,切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涉及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的出版物著作权案件,不久前最高法院已就鉴定、责任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的审理要求,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这些敏感性较强的案件虽然在数量上不多,但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大,波及面宽,处理不慎,就会造成负面后果。因此,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严格执法与与时俱进的关系 司法必须忠实于立法意图、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法官必须信仰法律,必须忠诚于法律,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忠实地执行法律,要求法官必须全面在、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凡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适用,不能背离法律规定标新立异,另造制度,自搞一套。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特别要善于处理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机联系,善于对法律规定进行体系化的理解。既要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特别规定,又要发挥民法通则等民事基本法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补充作用;既要关注同一法律内部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协调,又要注意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联;既要注意不同法律之间的相关或者类似规定的相互参照和借鉴,又要防止不同法律之间适用效果的相互抵触。 法律有时又是不尽完善的,法律适用不是对号入座的简单工序,裁判结果也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翻版。法律是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未来的,经济社会的变化总会超出既定法律的预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变动性,以及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法律调节的与时俱进性,必然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矛盾。特别是,人类知识领域的创新最为活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会不断出现,必然要求立法和司法都能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有创新的精神、智慧和勇气,使法律适用具有时代性,符合时代要求,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准确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发展的眼光,妥善处理经济科技进步中出现的各种新类型和疑难案件。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意义尤其重大,也对广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既要建立健全有效约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机制,又要要求广大法官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裁量权,确保裁量的结果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法律对于行为是否违法并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存在较多的空间根据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来解决。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根据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导向等,进行正当性判断,以此决定是否合法。 (四)关于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赋予能够激励创新的垄断权的同时,又限制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自由利用,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成果,必须坚决保护,以此鼓励创新;凡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信息,均属于公有领域,应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在涉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界限模糊的法律领域,必须在激励创新与鼓励自由竞争之间搞好利益平衡,划定和适用的法律界限应当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架构的,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既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专门法律之外对于知识产权提供附加的补充性保护,又具有维护竞争秩序和制止不正当市场行为的重要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所提供的保护不能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触,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否则就会对本来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或信息给予专有性保护,妨碍创新和竞争自由。对没有专门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确属违反诚信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惯例并且有损害事实,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时,可以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