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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十二条 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具体客观因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所称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一、在考核期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在考核期内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在考核期内因国家批准无偿划转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在考核期内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五、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六、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七、在考核期内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八、在考核期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八十四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协议书》对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或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保值增值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或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负责检查、监督。 第八十五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各级次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应制定与企业厂长(经理)个人收入挂钩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制度。其中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制度,由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员会或职能部门)制定。 第九章 其他 第八十六条 根据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体制,本办法所称市教育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教育企业管理单位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中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部门为上海市财政局。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受国家法律和上位行政法规的约束,当国家法律和上位行政法规发生修订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和上位行政法规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