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国资[2009]49号
【颁布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决策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权益。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的,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无偿划转资产的审计。划转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划转企业开展审计,以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无偿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审计值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教委系统内部无偿划转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教委系统企业与本市或区(县)其他系统企业之间进行国有产权划转的,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或出资监管机构)审核分别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申请审批,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划转的申请文件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案;
  
  二、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
  
  三、划转双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进行资产划转的决议。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五、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决议;
  
  六、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七、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
  
  八、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确需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节 产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和市国资委和市监察委《关于本市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5〕102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转让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