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国资[2009]49号
【颁布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投资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章程;
  
  (四)近期财务报表;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报告(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核实资产。对于市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投资限额以下的申请报告,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对市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投资限额以上的申请报告,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用实物资产和知识产权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有关规定,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备案。
  
  第二节 企业级次与投资规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级次是指按照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确定的管理层次,分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依次类推。具有资产纽带关系的两个及以上出资人投资的企业的级次以关系中最高股份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出资人级次确定为其下级次的企业,股份比例或出资比例相同时,以相对控股的出资人级次确定为其下级次的企业。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出资企业的级次定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代行一级企业的管理职能,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二级企业,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企业为三级企业,以下类推。未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高校,高校出资企业为二级企业,以下类推。
  
  第十五条 各类企业应按照出资比例由股东分别明确为其独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企业股东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相等时,由股东表决确定相对控股股东。
  
  第十六条 已完成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的,该公司是高等学校出资举办的唯一企业,高等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投资组建其他企业。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高校授权进行对外投资的主体。除续存历史上的投资企业外,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的三级独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组建其他企业,确因企业业务发展需要投资组建企业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批准后实施。未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高校,续存原有投资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投资组建其他企业;原有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不得投资组建其他企业。
  
  第十七条 高校因需要投资组建企业时,应指定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投资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委托投资组建企业因其投资额不足时,高校可以通过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增资投资满足投资的需要,增资投资的方式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高校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报请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按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企业,应报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核准,并以学校的名义批准。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产权管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的组建、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和解散等各项经济活动都应按照产权管理的规定进行。产权管理行为主要为产权登记、产权划转和产权转让。
  
  第一节 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出资组建的各级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直属教育企业管理单位承办各企业的产权登记事务,负责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更手续;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占有产权登记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通过国资委产权登记软件提交占有申请,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