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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审核各县(市、区)“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校舍加固改造、迁移避险和综合防灾方案及工程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检查、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每月10日前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主任由县(市、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局(委、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办公室成立若干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组长由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兼任。各地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配备精干人员,落实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必要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本地中小学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定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三年总体规划、分年度计划、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迁移避险和综合防灾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2010年12月底前,为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办理(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各县(市、区)“校安办”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每个县(市、区)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 市属学校校舍的安全排查、房屋安全鉴定、加固改造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协助。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多渠道筹措的原则,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市政府根据市本级内抗震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给予适当的倾斜。 (一)切实加大校舍安全工程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切实加大工程资金投入,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资金和项目的基础上,每年要新增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省下达各地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外,其余全部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要将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二)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省、市级整合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各县(市、区)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三)认真做好规费减免工作。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7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降低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台优惠政策,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工程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为贯彻安全牢固、功能合理、防震减灾、节约够用等原则,农村中小学校取消学校新建工程建筑保温节能设计。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校舍安全排查和鉴定中涉及建设、地震、气象、消防、房产、矿产、水利等政府财政拨款部门、非自收自支单位的鉴定、检测等费用,均应予以减免;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角度予以免收或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具体的优惠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并在2009年11月15日前将教育项目建设规费免费情况报送市“校安办”;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对捐赠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外地市民,由市政府授予“赣州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