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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字[2009]213号
【颁布时间】 2009-11-09
【实施时间】 2009-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保证学校建设用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小学新建、改扩建校舍等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农村中小学新建、改扩建校舍等建设用地,由乡(镇)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
  
  民办、外资、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赣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和《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每年完成校舍安全工程任务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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