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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工作目标 2009年12月底,哈尔滨市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它地市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各地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也应开展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扩大量化管理覆盖范围。 三、适用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已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 (二)在住宿场所内同时设有游泳场所、理发美容场所、沐浴场所的,应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并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 (三)政府重大活动接待、星级宾馆的资质审核应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等级相接轨。 (四)新领取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暂不参加等级评定,对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审批部门应参照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审查,但不评定等级。 (五)对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逾期3个月未复核或超经营范围以及伪造、涂改卫生许可证者,一律不予等级评定。 (六)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律不予评定。 四、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分级监督原则。根据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等级,确定卫生监督频率,对低风险度、高信誉度的经营单位,实施简化监督。对高风险度、低信誉度的经营单位,实施强化监督,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三)动态管理原则。评定级别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其公共场所卫生风险度和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视风险度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其级别,实行动态管理。 (四)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属地管理,执行评定基本信息逐级上报备案制度。 (五)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方法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发2009[2009]5号)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6)、《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7)、《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8)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9),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需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和监督频次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 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实施简化监督,每年一次; 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实施常规监督,每年二次; 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实施强化监督,每年三次以上。 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上述监督频次限制。 (四)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10),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