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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联系电话: 0451-53605333转8811, 0451-53622045 电子信箱:sggwsk@yahoo.com.cn 传真:0451-53622441 附2: 全省公共场所A级信誉度单位基本信息备案表(2009年度)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 代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卫生 许可证号 许可项目 评定项目 评定的行政 机关 星级 床位数(或服务面积) 从业人员总数 ※ 注: 1、此表不可空项。公共场所B级信誉度单位备案表参考此表执行。 2、星级:是指其他行业评定的等级 3、评定项目:是指许可项目中进行信誉度评定的项目 附3: 全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2009年度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公共场所基本情况和信誉度等级评定情况 住宿业 游泳场馆 沐浴场馆 美容美发 总数 应量化 已量化 A级 B级 C级 总数 应量化 已量化 A级 B级 C级 总数 应量化 已量化 A级 B级 C级 总数 应量化 已量化 A级 B级 C级 城市 县镇 乡村 合计 ※ 注:1、本表是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评定情况汇总表,各地应将本辖区的情况汇总后上报。 2、表格内不可以有空项,没有量化的表格中填“0”,没有此类公共场所的表格内填“-”。 附4: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标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方便公众了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和自身卫生管理水平,接受社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公共场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的单位。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日常监督卫生量化评价,确定公共场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果和结论。 第五条 含多个经营性公共场所类别的综合性公共场所,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并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 第六条 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满一年的公共场所单位方可参加等级评定。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内芯应采用420mm×297mm的128克铜版纸。(格式见附件1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公共场所卫生等级标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一)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经营的; (二)被吊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三)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受到群众关于公共场所卫生问题举报,经查实的,应当降低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妥善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不得擅自伪造、涂改、转让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如有遗失、损毁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5: 黑龙江省住宿业档案资料整理规范 住宿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归档、装订成册,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证照资料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卫生管理制度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制度应包括: (一)证照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