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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条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第五十一条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一)应当进行客观、全面、充分的说理,对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 (二)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事实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确定有罪的,对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进行分析认定; (三)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 (四)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十二条 法律条文的引用 (一)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视情况尽可能引用法律条款原文;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引用特别法; (三)既有原则性法律条文又有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引用具体法律条文。 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 (一)一般文字差错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 (二)重要文字差错且裁判文书已经送达不能收回的,应当裁定予以补正。 六、执行 第五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三)讲求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以特别授权为由要求执行人员找其代理人协商执行事宜 (一)根据执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与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 (二)确有必要与被执行人本人联系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推托。 第五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 (一)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说明执行进展情况; (二)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准许,但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执行当事人确需保留原件而要求退还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 第五十八条 被执行财产的查找 (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执行人员应当积极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五十九条 执行当事人要求和解 (一)及时将执行当事人和解请求向对方当事人转达,并以适当方式向执行当事人客观说明执行的难度和风险,促成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执行当事人拒绝和解的,应当继续依法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形成书面和解协议;无书面协议的,应当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十条 执行中的暂缓、中止、终结 (一)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 (二)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告知申请执行人暂缓、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对受委托法院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一)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适当方式纠正; (二)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告知被执行人受委托法院受理执行的依据并依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一)要求案外人提供有关异议的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查; (二)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执行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暂不处分; (三)异议成立的,采取适当方式纠正;异议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