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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 2005-11-04
【实施时间】 2005-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不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和赞助。
  
  第八十二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司法职务外活动
  
  (一)在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司法职务外活动;
  
  (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八十三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通过法院新闻部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二)接受采访的内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
  
  (三)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八十四条  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
  
  (一)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二)在纠纷解决中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额外照顾,损害法官形象。
  
  第八十五条  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要求帮助解决
  
  (一)劝导亲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
  
  (二)不利用法官身份,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
  
  第八十六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一)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
  
  (二)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
  
  (三)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八十七条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一)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二)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十八条  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一)坚决拒绝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向家人和朋友宣传科学,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三)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
  
  (一)如实向组织申报所去的国家、地区及返回的时间,经组织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准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
  
  (四)注意形象,维护国家尊严。
  
  九、附则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规范。
  
  第九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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