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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 2005-11-04
【实施时间】 2005-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一)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二)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六十四条  执行款的收取
  
  (一)执行款应当直接划进执行款专户;
  
  (二)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
  
  (三)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本院财务部门。
  
  第六十五条  执行款的划付
  
  (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二)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领导审查批准;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而不履行
  
  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请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没有错误的,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继续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协助执行
  
  应当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仍拒不协助的,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七、涉诉信访处理
  
  第六十八条  基本要求
  
  (一)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依法文明接待,维护法院形象。
  
  第六十九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七十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七十一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优先接待;
  
  (二)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七十二条  集体来访
  
  (一)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第七十三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一)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内容;
  
  (二)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本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发现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的,应当做好有关解释工作,讲清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八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八、业外活动
  
  第七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四)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第八十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对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不影响司法公正的,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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